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不设立此项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五、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指导,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采用神经阻滞疗法、小针刀疗法,配合药物、超激光照射等治疗以下疾病:
1.头痛:偏头痛,颈源性头痛、肌紧张性头痛、外伤后头痛和腰穿后头痛等。
2.神经痛:三叉神经痛、肋间神经痛、坐骨神经痛、急性带状疱疹、带状疱疹后神经痛、神经病理性疼痛、神经损伤后疼痛、中枢性疼痛、患肢痛、残端痛、糖尿病性神经痛、交感神经相关性疼痛、复杂的局部疼痛综合征等。
3.骨关节痛:腰腿痛、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膝关节炎、足跟痛、颞下颌关节功能紊乱综合征、退行性骨关节炎等。
4.组织疼痛:急慢性腰扭伤、腰肌劳损、棘上棘间韧带炎、腰背肌筋膜炎、梨状肌综合征、纤维肌痛综合征、腱鞘炎、肩周炎、网球肘、软组织损伤。
5.癌性疼痛:晚期癌症疼痛、骨转移性疼痛等。
6.痛经、慢性盆腔痛。
7.无痛人工流产。
8.非疼痛性疾病:顽固性呃逆(打嗝)、急性面神经炎(面瘫)、面肌痉挛、突发性耳聋、腱鞘囊肿、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
9.麻醉咨询:手术前麻醉检查和准备,麻醉和手术后镇痛方案制定。
多是采用CT或C型臂X线影像介入治疗以下疾病:
1.颈、腰椎间盘突出症。采用CT或数字显影C型臂介入下行颈、腰椎间盘突症的髓核化学溶解疗法、射频微创神经介入镇疼术、介入下臭氧治疗,可以对高位颈椎间盘突出症引起的颈源性头痛、对低位颈椎间盘突出引起的颈肩上肢症状进行有效的治疗、对有截瘫倾向的患者得到早期控制和治愈。对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患者采用盘外、盘内髓核化学溶解术或盘内盘外联合溶解术、介入下射频靶点治疗、介入下脊神经后支射频治疗、后支酚甘油毁损治疗等,其治疗效果已经得到公认,远期效果甚至优于手术。
2.三叉神经痛:采用药物和/或温控射频电凝术在CT介入下行三叉神经半月神经节毁损治疗可以有效控制顽固性三叉神经痛。
3.晚期癌症剧烈疼痛。对一般药物控制不太理想的癌症疼痛采用影像介入下神经毁损治疗可以有效的控制疼痛。
4.带状疱疹疼痛和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采用持续性神经阻滞治疗控制疼痛和联合抗病毒治疗可有效治疗带状疱疹的剧烈疼痛,并能降低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的发生率。采用影像介入下神经毁损治疗对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进行有效控制。
5.脉管炎、雷诺氏病等交感神经相关性疾病。采用CT影像介入下行交感神经阻滞或毁损治疗控制或改善疼痛。
并不是我们一感觉到疼痛就要到医院看病的,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看医生呢?主要是以下四种情况出现时才需要到医院的:|
1疼痛的病因未明
2疼痛的性质、规律发生变化
3止痛方法不见成效
4了解治疗方法上的新进展
根据《医疗机构设置疼痛科基本要求》的规定,设备模块将包含该要求中的所有设备,在中心筹建过程中,设备的具体配备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设备清单:
基本设备:
1、急救设备:供氧设备、麻醉机、简易呼吸器,各种型号的喉镜及气管内导管,氧气面罩;
2、监测设备:多功能生命监测仪;
3、治疗器具与设备:经皮神经肌电刺激仪、经皮热电除痛仪、超短波治疗气户离子透入治疗仪、神灯、镇痛注射包、硬膜外腔置管包、硬膜外腔穿剌包;
4、牵引及固定设备:床头牵引器、颈围、腰围。
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神经射频治疗系统、激光治疗系统、德国卡特臭氧治疗系统以及其它疼痛治疗设备。
二、人员配置要求:
人员资质: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人员组成:
1、门诊人员:医师1—2人,护士1人;
2、按病床与门诊工作量配备医生与护理人员,医师与病床比为1:4,护士与病床比为1:30。
三、医疗用房:
门诊:具备诊室、治疗室。
治疗室:15—20平方米,内设治疗台、药品橱、急救车、无菌物品存放橱,治疗车,多功能监护仪、麻醉机(带呼吸器)、吸引器,空气动态消毒机。
病房:
1、治疗室:同门诊治疗室;
2、配置间:8—12平方米,内设药橱、摆药桌(或台);
3、物理理疗室:12—15平方米,内置常用理疗设备。
由院方抽调精英疼痛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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