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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

应菲律宾单方面成立

中文名: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 外文名: 办公地址: 性质: 行政级别: 时间:2013年1月22日 简介:应菲律宾单方面成立 组织成员:波兰籍、法国法官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介绍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仲裁中国、菲律宾南海争议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应菲律宾方面成立。[1]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国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宣布在即,海内外都对之报以极大关注。既然要谈国际法,我们就在法言法地辩个明白。为此,国际法促进中心发起组织了“南海法律研究组”。2016年7月12日,国际法院常设仲裁庭(PCA)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裁决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常设仲裁庭不是法院,而是一个仲裁法庭。不应将其与国际法院混淆,其只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用来处理和协调基于国际协议层面上国家乃至私人的冲突。

仲裁庭性质

中国日报网7月13日电(欧叶)13日,联合国微博发消息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非营利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建造。联合国因使用该建筑每年要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概况介绍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仲裁中国、菲律宾南海争议的法庭,应菲律宾方面成立。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方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方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中方的上述立场不会改变。

组织成员

2013年,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4月25日称,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已经任命完成全部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接下来将择期开会讨论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

波兰籍法官:StanislawPawlak,代表中国出席国际海洋法庭中菲南海争议仲裁

德国籍法官、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RudyWolfrum,代表菲律宾出席仲裁

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担任仲裁法庭的庭长。

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

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名单据环球网)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邢广梅3月26日对《环球时报》表示,5人仲裁小组是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成立的。该条赋予争端任何一方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权利,接下来的强制程序意味着,不管争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针对该事项的仲裁法庭都会成立。法庭成立后,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法庭都会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仲裁结果。

据邢广梅介绍,5人仲裁小组是仲裁法庭的主要构成部分,菲方已指定1名颇有经验的德国籍仲裁员,中方此前表明立场,认定菲此次行为在事实和程序上不具备法理依据,所以放弃指定,于是出现由国际海洋法庭指定中方仲裁员的局面。仲裁小组的另外3人应由争端双方协议名单,如果中方继续放弃,这3人也将由联合国指派。

邢广梅认为,靠外界指点,菲律宾在此次法律行动上展现了利用国际游戏规则的一定水准,中国应对起来比较为难。接下来,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初步仲裁阶段将首先确认法庭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邢广梅说,如果该法庭能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从法理上理应做出对此案不具备管辖权的结论,并不受理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

历史背景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言论

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非法侵占了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包括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中方一向坚决反对菲方的非法侵占,郑重重申要求菲方从中国岛礁上撤走一切人员和设施。

菲方在通知中声称“不要求对双方均主张的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2013年1月22日菲方又公开表示,提起仲裁的目的是使菲中南海争端“获得一个持久的解决”。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菲方以其对中国岛礁的非法侵占作为提起仲裁的基础,歪曲了中菲争端的基本事实。菲方企图以此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使其非法侵占中国岛礁的行为披上“合法化”外衣。菲方谋求这种所谓“持久的解决”企图及其手段,是中方绝对不会接受的。

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确定领土归属是海洋划界的前提和基础。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这必然涉及相关岛礁主权归属,而领土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因此,在中菲岛礁争端悬而未决的情况下,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不应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更何况中国政府于2006年已经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提交了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明显不成立。中方拒绝接受菲方的仲裁要求,有充分的国际法根据。

从维护中菲双边关系和南海和平稳定大局出发,中方一贯致力于通过与菲律宾的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议。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也是包括菲律宾在内的签署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做出的承诺。《宣言》理应得到全面、认真落实。中方坚持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宣言》的有关精神,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

南海争议

6月13日,中国驻法国大使翟隽在法国主流媒体《回声报》发表题为《有关“南海问题”的几点真相》的署名文章,呼吁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收复了被日本侵占的南海岛礁,重新命名了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同时,对外公布了中国南海疆域图,标注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对此,没有任何国家提出疑议。而此后不久的1961年,菲律宾通过了《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该法案继承了“美西条约”规定下来的“条约界限”,即从东经118°到东经127°,北纬4°45′到北纬20°。而南沙群岛的范围是从东经109°30′到117°50′,北纬3°40′到11°55′,明显不在菲律宾领土范围之内。

中国与菲律宾有关南海的争端被菲方以提交仲裁的方式寻求单方面解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菲方所提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而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争端已被中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2006年声明明确排除在了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外。菲方单方面提起仲裁本身违背了菲方与中方此前达成的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双边协议,而仲裁庭作出的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裁定也背离了《公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

有鉴于此,中方只能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仲裁裁决的立场,并对仲裁庭滥用职权,肆意扩大自身管辖范围表示极大关切。中方认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和仲裁庭强行推进有关程序均是违法、无效的。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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