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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

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

中文名: 外文名: 办公地址: 性质: 行政级别: 中文名称:国际法院 英文名: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别名:国际法庭、世界法院、海牙法院 总部所在地:荷兰海牙和平宫 组织性质:联合国司法裁决结构 官方语言:法语、英语 成立宗旨: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做出判决 组织机构:修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国际法院介绍
国际法院(法语: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缩写为CIJ;英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负责依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并对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向其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1]2016年7月12日,国际法院常设仲裁庭(PCA)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裁决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常设仲裁庭不是法院,而是一个仲裁法庭。不应将其与国际法院混淆,其只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用来处理和协调基于国际协议层面上国家乃至私人的冲突。

作用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

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在这方面,应当指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有192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6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此外,约有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各国也可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最后,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引用《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国家接受此管辖,则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由此形成所谓当事人同意和法院。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其职能有两方面:

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机构概述

有关法规

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是以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基础起草的,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同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则》经过了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

法官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与各主要法系。其名额分配办法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通常情况下,案件由全体法官共同审理裁定,但也准许在紧急情况下或由于其他原因,当事各方可要求将争端提交至少由3位法官组成的分庭加以裁定。如简易程序分庭,它由5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院长和副院长及2名候补法官,每年设立一次。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必须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专家。在程序上,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而且都要获得绝对多数,所以往往数次投票才能成功。由于世界瞩目的位置,除了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选举之外,不能有哪个国家在国际法院中自动拥有一席之地。但作为特权,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一直有人担任法官。

国际法院法官一旦当选,就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其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公开庭上宣誓本人必当秉公行使职权。但法官在本国政府是当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对本国政府立场的情况并非罕见。

管辖

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国际法院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国家。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同其他法院一样,国际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无权主动受理案件。

裁决案例

1994年,海牙国际法庭经过7个月的审议,裁决利比亚与乍得有争议的奥祖地带属于乍得,从而从法律上结束了持续了22年之久的边境纠纷。1973年以来,乍利两国为争夺这一地带多次进行过武装冲突。1990年9月,两国同意将这一争端交国际法庭裁决。

法院运作

各委员会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为便利其行政工作而设立的两个委员会召开了若干次会议;截至2010年7月31日这些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a) 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小和田恒院长(主席)、通卡副院长和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

(b) 图书馆委员会:比尔根塔尔法官(主席)和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本努纳法官。

规则委员会是法院于1979年设立的常设机构,由哈苏奈法官(主席)和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格林伍德法官组成。

书记官处

法院是联合国唯一拥有自己行政部门的主要机关(见《宪章》第九十八条)。书记官处是法院的常设行政机关,《规约》和《规则》(特别是《规则》第22条至29条)界定了该处的职责。由于法院既是司法机关又是国际机构,书记官处的作用是一方面提供司法支助,一方面作为一个国际秘书处运作。书记官处的组织由法院根据书记官长提出的建议加以规定,该处的职责由书记官长起草并经法院批准的指示予以确定(见《规则》第28条第2款和第3款)。《对书记官处的指示》是1946年10月拟定的。本报告后面附有书记官处的组织结构图。

书记官处官员由法院根据书记官长的建议任用;一般事务人员由书记官长征得院长批准后任用。短期工作人员由书记官长任用。工作条件在由法院通过的《工作人员条例》(见《规则》第28条)中规定。一般而言,书记官处官员享有驻海牙外交使团级别相当的官员所享有的同样特权和豁免,其地位、薪酬和养恤金权利与职类或职等相当的秘书处官员相同。

在过去20年中,尽管书记官处采用了新技术,但其工作量随着提交法院的案件大大增多而大量增加。

把在2010-2011两年期预算中新设的7个专业员额和两个一般事务员额以及改划的4个两年期翻译员额计算在内,2012年书记官处共有114个员额(一年前为105个员额):58个专业及以上职类员额(其中50个为常设员额,8个为两年期员额),56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其中53个为常设员额,3个为两年期员额)。遵照大会表示的意见,书记官处从2004年1月1日起为其工作人员建立了考绩制度。很快将对考绩制度进行修订。

书记官处正在准备根据2009年7月在秘书处生效的工作人员条例发布新的《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此外,由于联合国采用了新的内部司法制度,由联合国上诉法庭取代联合国行政法庭,鉴于国际法院曾在1998年承认联合国行政法庭,因此,国际法院正在考虑通过法院院长与秘书长重新换函的方式临时承认新的上诉法庭为上诉机关。

⒈ 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

书记官长是与法院进行通信的公文来往正常渠道,特别是负责办理《规约》或《规则》所要求的一切公文、通知和文件传送。书记官长除其他外,履行下列任务:

(a) 保存案件总表,按照书记官处收到提起诉讼或请求提供咨询意见的文件次序予以登记和编号;

(b) 亲自或由副书记官长代表出席法院和各分庭的会议,并负责编写这些会议的记录;

(c) 按照法院的要求安排提供或核对译成法院正式语文(法文和英文)的笔译和口译;

(d) 签署法院的所有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及会议记录;

(e) 负责书记官处的行政管理以及各部和司的工作,包括依照联合国财务程序管理账目和财务;

(f) 协助保持法院的对外关系,特别是与其他联合国机关、其他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关系,以及负责提供关于法院活动和法院出版物的信息;

(g) 保管法院印章、法院案,以及委托法院保管的其他档案(包括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档案)。

副书记官长协助书记官长工作,在书记官长不在时代行其职务。从1998年起,副书记官长被授予更广泛的行政责任,包括直接监督档案以及信息技术司。

根据上文第49段提到的换函和大会第90(I)号决议,书记官长和代行书记官长职务时的副书记官长享有与驻海牙外交使团团长同等的特权和豁免,在到第三国旅行时享有外交使团获得的全部特权、豁免和便利。

⒉ 书记官处各个实务司和单位

法律事务部 法律事务部有8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在书记官长直接监督下,负责处理书记官处内的所有法律事务,特别是协助法院履行其司法职能。该部也作为起草法院裁决书的各个起草委员会的秘书处,同时作为规则委员会的秘书处。该部按要求对国际法问题进行研究,审查司法和程序先例,并根据要求为法院和书记官长编写研究报告和说明。该部还撰写待决案件中的所有信函以及更一般的有关《法院规约》或《规则》适用问题的外交信函,供书记官长签发。该部负责监督与东道国缔结的各项总部协定的执行情况。该部还负责编写法院会议记录。最后,该部就与书记官处工作人员雇用条件有关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语文事务部 语文事务部目前有17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法院两种正式语文之间的文件翻译工作,并向法官提供语文支持。法院在其所有阶段的活动中,都同样多地使用其两种正式语文。所翻译的文件包括缔约国的案件书状和其他函件;听讯的逐字记录;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的草稿及其各种工作文件;判决书所附的法官笔录、意见和声明;法院和及其下属机构的会议记录,包括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和其它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内部报告、说明、研究报告、备忘录和指示;院长和法官向外界机构发表的演讲,以及给秘书处的报告和函件等。该部还为法院的非公开和公开会议并按需要为院长和法官与当事方代理人和其他官方来访者举行的会议提供口译服务。

自从该部在2000年新设了12个员额之后,聘用外部笔译员的情况已大大减少。然而,由于法院的工作量增加,需要会议临时人员帮忙的情况又开始增多。不过,该部尽量利用在家里翻译(比要求自由应聘笔译员来书记官处工作花费较少)和远距离笔译(由联合国系统内的其他语文部门来做)的做法。法院进行听讯和评议时使用的是外聘口译员;不过,为了减少开支,并在法院时间表发生变化时能有较大的灵活性,以及确保该部各种工作之间形成更有效的合作关系,已决定向一些愿意接受口译培训的笔译员提供口译培训。一名英法文笔译员已经具备专业口译的必备条件。

新闻部 有3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在法院对外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该部的职责包括答复要求提供法院信息资料的询问,编写所有载有法院一般资料的文件(特别是法院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年鉴》和各种面向一般公众的手册),以及鼓励和协助媒体报道法院的工作(特别是通过编写新闻稿和开发新的通讯辅助手段,尤其是视听手段)。该部还举行介绍会,向有关受众(外交人员、律师、学生及其他人)介绍法院的情况,还负责更新法院网站内容。该部的职责也包括内部交流。

新闻部还负责组织法院的公开庭和所有其他正式活动,特别是大量来访,包括贵宾来访。在这种情况下,它承担着礼宾处的职责。

⒊ 各个技术司

行政和人事司行政和人事司目前有两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2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行政和工作人员管理方面的各种职责,包括规划和进行工作人员的征聘、任用、升级、培训和离职事务。在工作人员管理方面,该司确保《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以及法院认定适用的《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得到遵守。作为征聘工作的一部分,该司编写空缺通知,审查应聘申请书,安排面试来遴选应聘人,并为获聘任者拟定合同,办理新工作人员的上岗事项。该司也管理工作人员的应享权利和各种福利,处理有关的人事行动,并与人力资源管理厅和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联系。

行政和人事司还负责采购、库存管理,并同和平宫的业主卡内基基金会联络,处理与建筑物有关的事项。该司负有某些安保方面的责任,并且也监督一般助理司的工作。一般助理司由一位协调员负责,向法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提供送信、交通运输、接待等服务。

财务司有1个专业职类员额和两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财务事项。该司的职责特别包括:编制预算草案,确保预算执行得当,保管财务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报告,管理给供应商的付款和薪金支付,处理与法院法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薪给有关的工作(如各种津贴和费用报销)。财务司还负责支付法院退休法官的养恤金,处理司库和银行事务,与东道国税务部门保持联系。

出版司出版司有3个专业职类员额,负责法院下列正式出版物的文稿制备、校对、样张改正、估价和挑选印刷公司等工作:(a) 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汇辑;

(b) 书状、口头辩论和文件;

(c) 关于法院组织的法令和文件;

(d) 文献目录;

(e) 年鉴。该司还根据法院或书记官长的指示负责印发其他各种出版物。此外,由于法院出版物的印刷业务外包,该司还负责与印刷商拟订、签订和执行合同,包括办理所有账单。(关于法院出版物的更多资料,见下文第七章。)

文件司和法院图书馆文件司有两个专业职类员额和4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主要任务是取得、保存、分类和提供主要国际法著作及大量期刊和其他有关文件。该司针对提交法院的案件,为法官编制文献目录,并按要求编制其他文献目录。该司还向笔译员提供所需的参考资料。该司通过同联合国系统电子信息采购集团(UNSEIAC)建立的伙伴关系,将越来越多的数据库和在线资源提供使用,另外还有收藏丰富的对法院有用的电子文件可供参阅。该司已经购置一体化的软件,用来管理所收藏的文件和该司的业务工作,不久就会推出一个在线目录,供法院所有法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使用。该司在工作上同卡内基基金会和平宫图书馆密切合作。

该司还负责保管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档案(包括纸面文件、录音资料、影片和一些物品)。这些档案的保护和数字化计划正在执行之中。

信息技术司信息技术司有2个专业职类员额和4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信息技术在法院的高效率运作和不断发展。该司负责法院局域网和所有其他计算机和技术设备的管理和运作,并负责实施新的软件和硬件项目,协助和培训计算机用户掌握所有方面的信息技术。最后,该司负责法院网站的技术发展和管理,而且目前正在研究一个实现书记官处电话设施现代化的项目,以便在这方面实现重大的成本削减。

档案、索引和分发司有1个专业职类员额和5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为法院所收发的所有函件和文件编制索引和加以分类,随后应要求予以调取。该司的职责特别包括维护一份来往函件和所有存档的正式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最新索引,并负责检查和分发所有内部文件并将其归档,其中一些文件须严格保密。该司已经有一个用来管理内部和外部文件的计算机化系统。

该司还负责将法院的正式出版物分发给联合国会员国以及许多机构和个人。

法官的秘书法官的15名秘书由一名协调人领导,承担各种职责。一般而言,秘书们负责法官和专案法官的笔录、修正和意见及所有函件的打字工作,协助法官管理其工作日志,为会议准备相关的文件,以及接待来访者和答复询问。

主任医官从2009年起,书记官处聘用了一位四分之一时间任职的主任医官,薪金由批给临时人员的经费支付。主任医官负责紧急和定期医疗检查,对新任工作人员进行首次体检,就健康和卫生问题、工作台人机工程学和工作条件向书记官处提供咨询。此外,主任医官还组织进行宣传、筛选、预防和接种等方面的工作。

工作人员委员会书记官处工作人员委员会成立于1979年,须遵循《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第9条的规定。委员会章程于1991年修订。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在书记官长的支持下重新选举了干事、补充了其创始文件并恢复了《工作人员简讯》。在同一时期,委员会恢复了其促进对话并听取书记官处表达的关切的作用,并致力于与书记官处管理层的建设性伙伴关系。

法院所在地

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如认为合宜时,可在他处开庭及行使职务(《规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则》第55条)。法院使用海牙和平宫的房地。1946年2月21日,联合国与负责管理和平宫的卡内基基金会达成协议,确定了法院使用这些房地的条件,并规定每年为此向卡内基基金会缴款。根据大会1951年和1958年核准的补充协定以及随后的修正,缴款数额有了增加。2010年联合国向卡内基基金会缴付的年度缴款达1224093欧元。

和平宫博物馆

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为国际法院当年在和平宫南楼开设的博物馆揭幕。该博物馆由卡内基基金会经营,展示的主题是“以正义求和平”。目前正在制订计划以方便公众参观博物馆展出的历史展品:这些展品将被移至一个名为“游客中心”的新建筑中。卡内基基金会将在2011年至2012年在和平宫前修建该建筑并加以管理。新游客中心每年将能够接待数以千计的游客。

管辖权

诉讼案件

在2009年7月31日,联合国的192个会员国都是《法院规约》的缔约国。

目前共有66个国家依照《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和第五项提出声明,承认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其中许多国家附有保留)。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时、博茨瓦纳、保加利亚、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塞浦路斯、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日本、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塞内加尔、斯洛伐克、索马里、西班牙、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多哥、乌干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乌拉圭。

约有300项现行有效的多边和双边公约规定法院具有管辖权。

咨询事项

除联合国机构(有权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之外,下列组织如今也授权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请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

法官制度

国际法院15名法官由选举产生,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书记官处是常设行政机关,协助国际法院履行职责。

国际法院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大会,《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但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是瑞士和瑙鲁)获准参加选举;在安全理事会,不得对此选举行使否决权。这两个机关同时但单独进行投票。“注: 一般于秋季在纽约进行选举。”

候选人必须在这两个机关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这通常需要进行多次投票。

为确保法院的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连续性,15名法官的任期不都是同日届满。每三年改选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

三年一次(通常在秋季)选举的法官于次年2月6日上任,这一天是国际法院首批法官于1946年就任的日子。

如果法官在任内亡故或辞职,应尽快举行特别选举,当选法官接着完成所余任期。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不论国籍,从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的法学家中选出。

事实上,许多法院成员在当选之前曾任职本国外交部的法律顾问、国际法教授、大使或最高法院法官。

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其名额分配办法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亚洲3名,东欧2名,西欧及其它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5名。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除1967年-1984年期间无中国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事实上一直各占有一个名额。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其职能有两方面:

1.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2.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南海仲裁案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两国的南海争端,向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提起“强制仲裁”,并先后提交了7000页的申诉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菲律宾方面所提交的仲裁案,是提交于总部设于海牙的国际仲裁法庭,并非联合国下属的海牙国际法庭,前者与联合国并无关联。中国外交部2014年12月发表立场文件,表明中国“不接受、也不参与”仲裁。另外中方在立场文件中强调,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仲裁庭也无权审理。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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