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授信主体共同参与,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的,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门和企业宣布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将“信用惩戒”内容、实施方式具体化,拉开了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目前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最高法统计,截至2015年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共计308.02万人,自动限制其购买飞机票375.71万人次,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59.88万人次,有约20%的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了义务。
人民法院即将建成的执行查控体系能够覆盖全国范围内所有基本财产形式。这一执行查控体系将对被执行人财产实现“一网打尽”,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多部门、多领域的联合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等八部委共同签署惩戒失信的合作备忘录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文明办[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国资委、工商局、银监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大力推动诚信建设,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0日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部署,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维护法律权威,树立诚信社会风尚,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达成如下意见。
一、信用惩戒的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信用惩戒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三、信用惩戒的范围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以上两条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此条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和国务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四、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光盘、专线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五、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
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各单位推送。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合作备忘录,确保2014年3月31日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推送,并对其联合实施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
具体合作细节由各部门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法另行协商。
最高法、公安部、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据央视新闻联播报道,这一《备忘录》首次由国家部委联合签署。
该备忘录称,凡在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被惩戒对象将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七成以上债务人不守信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透露,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规避、抗拒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法院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达70%以上的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
惩戒对象禁任企业高管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根据备忘录的内容,此次惩戒的对象主要包含两类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二是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
在惩戒范围方面,惩戒对象将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高法将向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将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上述信用惩戒。[1]
2020年5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
此次发布的《意见》要求,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营造“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同时,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此次《意见》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暂时不纳入失信名单,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就是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
[1] 8部门共签《“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 中国社会科学网[引用日期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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