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律师资格评审标准] 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律师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和办理诉讼、非诉讼案件的能力,独立承办1项以上省内重大的疑难案件;能经常运用外国语获取国外法学研究和律师实务信息、办理案件;独立承担或参与地市局级法学课题研究和律师实务交流活动,公开出版有一定质量的法学著作或论文,在业务和学术上有给下级律师提供帮助或指导的能力;具有优良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当地律师界逐渐表现业务和学术上的优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具有全面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撰写律师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基本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符合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延迟3年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三级律师职称:
1.大学法律专科毕业生,取得四级律师资格4年以上;
2.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取得四级律师资格3年以上;
3.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四级律师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具备三级律师职称: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取得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或《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参加律师协会或省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继续教育,关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合格。
第七条 工作能力要求
(一)符合本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
(二)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三)具有全面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四级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工作创造过有效的办法或经验,被当地律师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办理过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律师业务,并受到有关方面的好评。
第九条 论文要求
任四级律师期间,撰写本专业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交流材料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县(区)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在县(区)级以上举办的律师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论文或律师专业交流材料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省市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参加了上一年度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但未达到合格标准的1957年1月1日前出生的单位业务骨干或学科带头人,符合省职称办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填写“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经苏州市职称办批准后,其外语考试成绩可作为评聘的参考条件。
1.获县(区)以上表彰的优秀律师;
2.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任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律师、公证员,应达到合格标准。1957年1月1日前出生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必须提供参加职称计算机培训证明,考核的成绩可作为评审参考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计算机:
1.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确有真才实学,任四级律师期间业绩显著,在省辖市律师行业里有一定影响,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6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律师资格3年以上。
(二)对少数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经省辖市以上司法局职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省辖市司法局中评委评定的,需报省辖市职称办同意),可不受此限制。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三、五、十、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以下二类条件中的各一条:第一类:
(一)在省辖市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法律专业的学术论文;
(二)参与出版过律师或法律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三)办理过在本市内有较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并发挥了主要作用的(由省辖市司法局认定)。第二类:
(一)获市(县、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律师或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
(二)对律师业务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或办法,并在县(区)内同行中得到推广(由省辖市司法局认定)。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具备规定资历的律师破格晋升高一级律师职务,需具备上述二类条件中至少三项以上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级律师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若干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市职称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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