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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

西方权力分立学说衍生的制度安排

中文名:司法独立原则 外文名: 发布单位: 别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行使机构:人民法院、人民人民检察院 法律支持: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司法独立原则介绍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又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原则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

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

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抗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尽管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整体独立行使职权,但是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明确显示,法官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正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发展历程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由启蒙思想家在十七、十八世纪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过程中提出,是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学说的派生物。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各国在宪法和法律中先后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时至今日,经过世界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司法独立已经具有一套系统、完整的成熟理论,并且逐渐跨越国界,形成国际公认的司法独立标准。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司法过程是一个追求理性的“公平”“正义”的过程,虽然永恒的公平、正义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但是可以通过全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标准并且由一个全社会公认的机构予以定位和确认,这个机构就是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也就成为不偏不倚的中立者和裁判者。

独立行使司法职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司法独立本身并非是目的,而是实现公正的工具,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是一种工具性的价值,它的最终的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无私的解决争端。”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司法机关及其官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司法独立的具体内涵,应当包括司法权独立、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独立和司法活动独立等方面。 

来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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