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除了自然人,其他民事主体也享有名誉权,比如法人名誉权。
自然人去世后,其名誉依然应当受到保护。就死者名誉问题,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死者只享有名誉,不能享有名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关于死者究竟享有名誉还是名誉利益,其实质在于如何对侵犯死者名誉的行为加以救济,自然人去世后,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犯的应当是死者的名誉。
名誉权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良好的名誉会给民事主体带来良好的社会关系,这其中自然包括财产关系。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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