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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种犯罪行为

中文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外文名:crime of counterfeiting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发布单位: 法律类型:刑法 法律条款(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国家:中国
假冒注册商标罪介绍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背景介绍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上却相当有限,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次序极为不利。

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打击范围明显过于有限,不仅保护对象过于狭小,未将与注册商品商标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视野,而且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也过于单一,明显不利于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无疑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控制。

无怪乎有人认为,“当前对一些商标的侵权和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以外,还有刑法对该类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执法措施不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等原因。为了加大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效预防、控制商标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协议。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

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

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经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认定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后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不同。前罪是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后罪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处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区别

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后罪侵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刑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在判断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基本相同”方面,可否在理论上提出一个具体的标准呢?

由于注册商标的形式多种多样,假冒商标的形式也五花八门,所以理论中不好提出一个准确的标准。但是,存在一个基本的准则,那就是: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判断,如果普通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士或者该商品领域的行业人员)认为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结合没有区别或者视觉上没有差别,这两个商标就是“相同”商标;如果普通消费者认为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是相似的,则属于近似商标。比如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中凤凰图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12根,如果行为人只是把羽毛的根数作成13根或11根,构图的颜色和尺寸结构等其他方面与注册商标又完全相同,则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这种羽毛根数的差别是难以区别的,假冒商标便是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

在判断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己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一致,那么,判断行为人假冒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时,是将假冒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比较,还是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相比较呢?比如,美国微软公司将MICROSOFT(大写)申请注册为其计算机软件商标,但微软公司在计算机软件上实际使用的商标Microsoft只有第一个字母是大写。如果被告人在假冒微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上也使用商标Microsoft,是否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实践中有这种现象,只不过有时没有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罪惩治的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从客体的角度理解,如果行为并没有侵犯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不能对其进行刑法评价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而被告人假冒其实际使用的、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商标,情节再严重,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被告人并没有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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