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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

股票市场之外交易股权资产的投资

中文名:私募股权基金 外文名:Private Equity Fund 别名: 特点:投资期较长,手续较简单 类别: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介绍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1]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设立条件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5)、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发展历程

与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类似,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探索和发展也是从风险投资开始的,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尝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中提到了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的问题,随后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筹建了我国第一个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20世纪90年代之后,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进入我国,从此在中国这个新兴经济体中掀起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浪。

第一次投资浪潮出现在1992年改革开放后。这一阶段的投资对象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海外投资基金大多与中国各部委合作,如北方工业与嘉陵合作。但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行政干预较为严重,投资机构很难找到好项目,而且当时很少有海外上市,又不能在国内全流通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后找不到出路,这导致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时以失败告终,这些基金大多在1997年之前撤出或解散。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出台,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作出了制度上的安排,极大鼓舞了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情,掀起了第二次短暂的投资风潮。国内相继成立了一大批由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深圳市政府设立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和中科院牵头成立的上海联创、中科招商。

2000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第一个有关风险投资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为风险投资机制建立了相关的原则。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筹备在深圳开设创业板,一系列政策措施极大推动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但当时由于还没有建立中小企业板,基金退出渠道仍不够畅通,一大批投资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倒闭。

前两次的私募股权投资热潮由于退出渠道的不顺畅而失败,但这种情况在2004年出现了转机。2004年,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制度创新——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这为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资本市场提供了IPO的退出方式。所以2004年以后出现了第三次投资浪潮,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案例开始出现。

2004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控股股权,这也是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同时也诞生了第一家有国际资本控股的中国商业银行。由此发端,很多相似的PE案例接踵而来,PE投资市场渐趋活跃,从发展规模和数量来看,本轮发展规模和数量都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

进入新世纪后,一枝独秀的中国经济,日益吸引留学海外的中国学子回国创业发展。一个高科技项目,一个创业小团队,一笔不大的启动资金。这是绝大多数海归刚开始创业时的情形。不要说百度、搜狐这样的网络公司,就是UT斯达康这样的通讯公司,创业伊始,也不过是三两个人,七八杆枪。只是因为不断得到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表现形式)的融资,这些公司才最终从一大批同类中脱颖而出。

海外学人创业投资事业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规模日益壮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共40多家,总市值300多亿美元;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中,高管大多有海外留学背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正推动新技术及传统产业发展,创造了企业在中国发展、在海外融资的新模式。

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已突破了互联网和高科技公司的范围。有来自多行业、多领域的公司登陆纳斯达克,对此,纳斯达克中国首席代表徐光勋指出,“这些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它们带来的中国概念也被国际市场所接受。这对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好事。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中,高级管理层大多拥有海外留学背景。”

以北京中关村(000931行情,股吧)科技园区为例,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来自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中国企业中,海归企业为数不少。这些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海归企业,正在由推动国内新经济、新技术、互联网等诸多领域的发展,扩展到推动中国传统产业的发展。

以百度、新浪、搜狐、携程、如家等为代表的一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企业给国内带回了大批风险投资,这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极大地催化了中小企业的成长。

同时,国内几乎所有国际风险投资公司的掌门人大都是清一色的海归,IDG资深合伙人熊晓鸽、鼎晖国际创投基金董事长吴尚志、赛富亚洲投资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红杉基金中国合伙人沈南鹏、金沙江创业投资董事总经理丁健、美国中经合集团董事总经理张颖、北极光创投基金创始合伙人邓锋、北斗星投资基金董事总经理吴立峰、启明创投创始人及董事总经理邝子平、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合伙人王兟等10多位掌管各类风险投资基金的海归人士。

大部分风险投资都是通过海归或海归工作的外企带进国内的。这些投资促进了国内对创业的热情,促进了一大批海归企业和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国内创业投资行业的进步。

总体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发展迅速,新募集基金数、募集资金额和投资案例与金额等代表着投资发展的基本数据将会长时间保持增长状态,这是新兴市场的经济发展和中国企业数量多、发展快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种模式

公司制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由于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

同时,《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

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

该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采用该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伟业投资、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旗下的投资基金。

“公司+信托”模式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基金法

2012年8月12日,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股权投资基金(即PE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

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上书”反对PE基金纳入新基金,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6月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后,遭遇的最大变故。

25家行业协会,由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创投委”)牵头,囊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创业协会,它们在建议书中措辞严厉地指出,将PE基金纳入新基金法范畴监管,“将给我国的创业创新事业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由证监会监管,阳光私募基金由银监会监管,而PE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行使,一旦修订案通过,则由发改委、证监会两家共享。

有不便具名的业内人士指出,他们联名上书,反对由中国证监会来监管PE基金。此番联名的牵头者——中国创投委,为国家发改委主导成立。

多家知名PE基金拒绝对此事公开表态:“不在乎谁来监管,重点尽快定下来,统一立法,让从业者有法可循。”……

市场动态

2011年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表示将把大型阳光私募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正在修订的基金法,随后的一周,基金法修订中对于PE的监管成为了关注焦点;29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正式宣布,社保基金将出资100亿元入股中国人保。一直被视为引领市场投资风向标的社保基金,正大踏步地进入了PE市场;

基金法调整范围

2011年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透露,将把大型阳光私募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正在修订的基金法,并表示该修订法案已向地方人大财经委和中央十几个部委征求意见,即将提交人大财经委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就会提交国务院正式征求意见。

吴晓灵主要表达了如下三方面的观点:

1、未上市股权也算“证券”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界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这就证明还有未公开发行证券,因而不能认为未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权凭证不属于证券范畴。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大调整。

2、对公募和私募应区别监管

金融立法是为了规范某类金融行为,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活动应遵循同样的行为准则。但是,对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实行有区别的监管。按法律关系和行为准则立法、按行为的社会效应进行有区别的监管是本次修法的理念体现。

3、部分基金不是市场纳税主体

吴晓灵特别指出,无论是有着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的基金,都不从事实体活动,只是资金的集合,都不应成为市场纳税主体。这两类基金既不必进行企业登记,也不能适用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也不是市场纳税主体。

发展良机

2011年6月27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表示,货币紧缩和宽松都能催生私募股权投资。货币紧缩状态,正是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最佳时机。

当货币政策收紧的时候,企业难以获得流动性的支持,表现为货币市场短期利率急剧升高。从这个逻辑角度延伸,紧缩的货币政策推动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货币宽松时也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良机,那时私募股权投资将会肩负中国改革责任,提供更多的权益类投资通道和可能性,以保证中国权益类市场蓬勃发展。

他还透露,社保基金对11家股权投资基金承诺出资额170亿元,实际出资额100亿元,投资企业达100家。正在进行的合作包括:进入签约条件的一家,正在调研两家,纳入前期讨论的两家。

2011年6月29日,王忠民正式宣布,社保基金将出资100亿元入股中国人保。“这将成为今后双方全面战略合作的良好开端,双方可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资产管理、养老产业投资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做出更大贡献。”王忠民如是说。

除了已经投资的上述11家PE之外,社保基金还在和无数家基金进行密切沟通。

PE基金主力军

就在王忠民透露社保基金投资动向的同一天,厚朴投资董事长方风雷也表示,国内的PE规模尽管已经快速增长,但依然处于初级阶段,要想成规模的增长,还需要中央的金融机构起带头作用。实际上,在社保基金以及险企的影响下,包括众多大型国企在内的央企早已成为了国内PE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

来自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0》报告显示,2006年~2009年,共有483家创业投资企业在发改委备案,国有机构所占LP实到资本的比例最大,接近50%。6月29日,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表明,国企参与了超出半数的于2010年完成(首轮)募资的新基金,参与金额占比高达69%。

尤其是排除了江浙、深圳的基金外,其他地区的基金LP几乎都是以国企和政府引导基金为主,表明国企已经开始成为PE行业主力军。

国企之所以能够如此积极地参与股权投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股权投资符合国家的政策引导方向,二是充沛的资金为国企参与股权投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PE行业的整合和发展,将有更多的国有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出现在PE领域。

在货币紧缩状态的催生下,私募股权基金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时机。随着新基金法的修订,PE被纳入调整范围将有法可依。可以预见,国内的PE行业必将迎来高速、有序的进一步发展。

私募6月起将开闸发行公募产品,认购起点直接降到1000元。同时,私募借道券商大集合成功突破了100万元的起点限制,认购起点直接降至10万元。此前只有高端客户独享的私募产品,正在走向普通投资者。

募集设立

协助发起人和投资者设立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一般私募基金等形式,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信托制等模式,人民币基金、外币基金等类型。

服务涵盖:

根据基金设立者的目标设计合适的组织形式;

协助基金投资者设计管理架构和收益结构;

协助发起人募集资金,并规范相关手续和程序;

协调、规范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以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关系;

解决基金投资者、管理者所面临的各类法律法规项下的合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运作

包括协助私募投资者锁定目标公司并成功投资于目标公司。

服务涵盖:

投资结构和资本退出安排的法律方案设计;

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就项目相关问题向投资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项目的商业谈判;

起草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就政府相关审批与登记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和手续;

协助客户完成交易的交割。

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退出

包括协助私募投资者在条件成熟后以各种可行模式成功退出目标企业,获得投资价值。退出模式包括IPO退出、回赎退出、并购退出及清算退出等。

服务涵盖:

协助投资者对目标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

退出模式安排的方案选择和设计;

依据不同的退出模式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参与项目退出的相关商业谈判;

就退出中所涉及的所有重要法律事项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作为基金方代表参与退出的相应法律程序;

受基金方委托为项目公司提供IPO、并购重组等法律指导和服务。

协助拟融资企业引入PE投资

包括协助拟融资企业寻找、评估并引入合适的PE投资者,或设计实施其他融资方案。

服务涵盖:

为客户设计并制定融资方案;

参与商业计划书的拟定;

为客户寻找、推荐合适的PE投资者;

协助客户参与PE有关的洽商和谈判;

参与客户对PE的评估和选择,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

代表或协助客户设计与PE的合作方案;

为客户起草、审查和修改与项目有关的章程、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1、特定的募集对象:特定的机构和个人,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大型企业、信托基金

2、特定的募集方式:非公开方式

3、特定的投资方式:权益性投资的方式

4、特定的投资对象: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放弃资本的流动性为代价追求长期的、更高的资本收益

5、有限的经营期限:中长期,一般5-10年,多为封闭式投资即营期内不能退出

6、特定的退出方式:为了在适当的时候能够卖出其所持有的权益并企业同时,协助改善经营管理以及筹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盈利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盈利模式和证券基金一样,低买高卖,为卖而买,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具体来说,产业基金的盈利分为五个阶段:

价值发现阶段:即通过项目寻求,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并且能够与项目方达成投资合作共识。

价值持有阶段: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后,基金完成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持有项目公司的价值。

价值提升阶段。基金管理人依托自身的资本聚合优势和资源整合优势,对项目公司的战略、管理、市场和财务,进行全面的提升,使企业的基本面得到改善优化,企业的内在价值得到有效提升。

价值放大阶段。基金所投资项目,经过价值提升,培育2-3年后,通过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者溢价出售给产业集团、上市公司,实现价值的放大。

价值兑现阶段。基金所投资项目在资本市场上市后,基金管理人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合理价格,在资本市场抛售项目企业的股票,实现价值的最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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