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货币性资产,一般按照取得资产时的原始成本或原始价值(简称原价)计价。按原价计量资产,是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可以验证,具有客观性。在币值比较稳定的情况下,采用这种计价标准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可用来分析对比不同时期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的趋势。
在中国,国营企业的资产计价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对企业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对无法查明原价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或称重置成本)计价;对在用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去累计折旧额以后的折余价值计价;对购进的原材料和商品等,按其购进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对发出的原材料和售出的商品,除可以分清批次按各该批采购成本计价外,还可以采用加权平均、先进先出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各项非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以后,除按国家规定可以重新估价外,一般不得任意变动。
在西方国家,各项资产的计价,没有统一规定的标准。对存货除可按实际成本计价外,还可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的估价方法,即按较低的价格计量存货,而把存货计价的损失挤入销售成本,从而少计净收益,形成秘密公积。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就是实行所谓“稳健原则”,目的是为了隐瞒实际利润。在资本主义国家通货膨胀不断加剧的情况下,按原始成本计量资产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已不能表现企业当前的财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在会计年度终了时,一般采用编报补充资料的办法,反映资产的现值。即对财务报表中有关项目的数值,按物价指数予以调整,或提供重置成本资料,使其接近现值,以便于投资者做出财务判断和投资决策。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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