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受托人因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而获取的报酬称为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即受托人报酬,是指受托人因承担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而应当收取的报酬。信托报酬与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有所不同,后者是围绕信托财产而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费用。
信托报酬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支付,因为,它产生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人。或者说,受托人在信托中是为委托人服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但是,设立信托时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交付的,所以,委托人可以决定交付的信托财产中是否包括信托报酬。但是,信托利得财富的支付涉及到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面,所以,信托报酬支付的主体需要在信托文件中约定。
以下有三种报酬方式可供选择:
1、年信托净收益超过30万元(包括30万元),则当年信托报酬为10万元;年信托净收益低于30万元,但高于10万元(包括10万元),则当年信托报酬为5万元;年信托净收益低于10万元,则当年信托报酬为0。
2、年信托报酬率为1%;若年信托净收益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时,则信托报酬率为0。
3、年信托报酬率=(当年信托净收益率-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45%
信托报酬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可以载明受托人报酬的事项,信托终止时,如果信托报酬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受托人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事项,信托投资公司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相关解释
既然信托报酬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来约定,并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由信托财产承担,那么,信托报酬的承担主体就有可能不是受托人的信托会计主体,或者说,信托报酬可以不由信托财产承担,而是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而且,即便信托文件没有将受益人作为信托报酬支付人,在信托终止而信托报酬没有支付的情形下,受益人也要支付信托报酬。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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