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中国对国营轻纺小型企业举借的小额技术措施贷款,就曾一度实行准许用超计划利润部分归还。70年代以后,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80年代实行利改税以后,对于国营企业归还技术措施和基本建设改建扩建项目贷款,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均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企业用于归还贷款的利润,仍可照常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对于城乡集体企业属于法定范围的技术措施项目贷款,经过批准,也可在缴纳所得税以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这种优惠办法的实质是,准许企业用应上缴国家的所得税款和国营企业调节税款,代替企业归还向银行的借款。
多年来,中国公有制企业以税前利润还贷的数额逐年大幅度上升。实践表明它对支持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如果控制不好,也会在加剧投资膨胀和信贷膨胀方面产生消极影响。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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