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目】贞洁
【拼音】zhēn jié
1. [chaste and undefiled]
2. 礼教所提倡的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道德观念
3. 坚贞的节操
1.纯正高洁。
汉刘桢《处士国文甫碑》:“先生执乾灵之贞洁,禀神祇之正性,咳笑则孝弟之端着,匍匐则清节之兆见。”
元袁桷《静清处士史君墓志铭》:“贞絜陆沉,志裂金石。”
清·顾炎武 《王官谷》诗:“士有负盛名,卒以亏大节,咎在见事迟,不能自引决,所以贵知几,介石称贞洁。”
2.指妇女在节操上没有污点。封建礼教所提倡的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道德观念。
《诗·周南·汉广》“ 汉有游女,不可求思” 汉郑玄笺:“兴者,喻贤女虽出游流水之上,人无欲求犯礼者,亦由贞絜使之然。”
唐·张鷟 《朝野佥载》卷三:“监察御史李畲母清素贞洁。”
聂绀弩《“确系处女小学亦可”》:“仍旧因为是战时,兽兵所到的地方,很难留下贞洁的女性。”[1]
可分为生理贞洁和心理贞洁。生理贞洁是指性行为上没有污点。只要同异性发生过性交行为,都是生理上的失贞。初次性交,个体的生理行为或生理结构上会残留一定的标记,在性行为上也可以形成一定的习惯动作,同时获得相关的性体验——性快感或性疼痛。上述这些现象男女是有所不同的,比如:女性初次性交,生理行为或生理结构上会残留一定的标记,还有性疼痛。女性生理失贞的主要特征是处女膜破损及少量出血,而男性生理失贞在生理结构上则无变化。这也正是社会伦理特别重视女性生理失贞的原因之一。心理贞洁指人们在性爱情感上没有污点。心理贞洁是防止生理失贞的重要力量,也是人们重视初恋的原因所在。心理贞洁与生理贞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完全同一,即生理失贞的同时心理也失贞(如女性卖淫行为和男性嫖娼行为);心理贞洁与生理贞洁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完全不同一,即心理失贞不一定生理失贞(如以恋爱为名骗取钱财),生理失贞不一定心理失贞(如女性在无自身过错情况下被暴力强奸)。一般人只重视生理贞洁,而完全忽视两性活动中的心理贞洁。在古代社会,性贞洁是女子的最高价值标志,社会性伦理对女子的生理贞洁十分重视。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最为人知。到了现代社会,由于受到西方性开放、性解放思想的影响,有一部分人不再主张贞洁。
以唐代公主为例,可以看出唐朝妇女中的上层对于法律、道德的认知、遵守情况。有唐一代公主众多,按《新唐书》记载唐代公主为211 位。再嫁公主也为数不少,《新唐书》和《唐会要》记载唐代公主有嫁人记录者134 位,二嫁者25 位,三嫁者有3 位,四嫁者1 位。将二嫁及其以上者通称为再嫁,则唐代211位公主中,嫁人者134 位,再嫁者29 位,再嫁公主占有婚姻记录者比例为21.64%。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凡二十三人: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中宗女二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八人、肃宗女一人。三嫁者有四人,即高宗、中宗、玄宗、肃宗女各一人。由于唐代一些公主在私人生活中有失检点,导致流言蜚语载于史册,但是对待婚姻形式却一丝不苟,这似乎可以说明唐代皇室在对待公主的婚姻程序上是非常重视的。种种迹象表明,唐代上层妇女的贞洁观至少在唐宣宗之前是比较薄弱的,唐前期妇女再嫁的环境相对宽松;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唐王朝对上层妇女再嫁的态度更加谨慎,相应地对公主再嫁的条件也进行了约束,但并没有禁止再嫁现象。
宋代出了几个大儒,创立了以“阐释义理,兼谈性命”的方法治经的理学,使中国的学术思想以至风俗制度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对社会的婚姻道德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理学家以“穷天理,灭人欲”作为理想的道德原则,因而对贞节问题看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严重。他们把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提到“天理”、“自然”的高度。只准丈夫出妻休妻,不准妻子主动要求离婚。北宋仁宗时的理学家程颐更将贞节观念推向了极端。他在回答“当孀妇穷而无所依托,是否可改嫁”时,断然说道:“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近思录》)。这段话经过其他理学家的一再宣扬,成为理学的一句名言,影响极为深远。需要看到,有关妇女贞节观念的理学思想的形成、发展乃至成为一种体系是有个过程的,加上形成初期在传播时间和范围上的限制,因而在北宋时代,当时社会上还是不讳妇女改嫁,就是在宗室、士大夫阶层,妇女改嫁的事例也很多。两宋的法律也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予妻子改嫁或离婚。北宋初宰相薛居正的儿媳柴氏,早寡无子,柴氏就打算尽携货财改适别人,当时朝中另一官员名叫向敏中也曾向柴氏求婚。名德众望的大臣范仲淹,幼年丧父,其母谢氏改嫁淄州长山县朱氏,范亦改姓朱。范仲淹做官后,才奏请朝廷准其恢复本姓,又在苏州创设义庄,赡养范氏宗族,其中规定,妇女再嫁可得20贯作为嫁资,与男子娶妇所得相同,仅比妇女初嫁少10贯,而男子再娶则一文不给。程颐反对妇女改适,但在实际生活中,他也难以实践自己的说教。程颐兄程颢之子死后,其妻王氏改嫁章氏之子,程颐不曾出面劝阻,只是谢绝了王氏的礼物而已。甚可笑的是,程颐的甥女婿死后,程怕胞姐过于悲伤,便把甥女接来家中居住,然后帮她再嫁他人。这两件史实说明,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即使顽固迂腐如程颐者,也不免随俗行事,并在其甥女丧夫后根本不会饿死的情况下,决定将她改嫁。
林烈女原姓曾,福建同乐县人,嫁给当地人林朝汉之子邦基。曾氏通文墨,能写诗,孝敬公婆,夫妻感情也不错。后随林家迁居杭州,入籍仁和县。结婚12年,曾氏没有生育。康熙中,不幸婆婆去世,丈夫林邦基悲伤成疾,临终时对曾氏说“我死了,你能不能跟我一起去?”曾氏含泪答应,但邦基仍睁眼不语,曾氏指天发誓,邦基才含笑而死。曾氏做了两副棺材,安置了邦基后,她几次上吊,都被家人救了下来。公公林朝汉劝她,不听,于是告到了县令那里。县令判令曾氏应该代夫行孝,并要求林家尽快为邦基立一个后人。林朝汉拿了县里的判词,劝曾氏勿再寻死。曾氏说,公公还有其他儿子、媳妇,何愁供养。她再次吞金自杀,又被救了下来。林朝汉赶紧把事情再次告到县官,免得日后出事,自己承担责任。县官令林家立即给林邦基立子嗣,并答应捐资抚恤,甚至要给匾预旌。林家将邦基兄子立为邦基之子,交给曾氏抚养。几天后,曾氏自己写了状词到县里,说明县官命令我养亲育子,本是节孝两全之道,但公公另有几个儿子供养,养子的生父尚在,不需我来抚养。我一生很重承诺,已经答应陪丈夫一起去,怎么能在这样的大事上失信呢?县令回复说:“慷慨赴死易,从容守节难”,子嗣已立,不要因为小承诺废了大事,并捐资赠匾,大书“孝节双全”以彰其事。曾氏不得已,只得暂时答应。孝敬公公,善抚子嗣。五年后,林朝汉病逝,曾氏与伯叔妯娌一起经办了丧事。事后,曾氏说,这次我可以实践诺言了。
焚烧诗文旧稿,绝食14天而死。(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三笔》卷2,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75-677页。
这个故事中,林烈女曾氏在丈夫死后欲以身殉夫,多次寻死未果,林家怕承担责任多次告到县里。这个县令看来也不是昏庸之辈,屡次劝诫,并为曾氏安排了“孝节两全”之法,但在公公死后,曾氏还是毅然决然地绝食而死。曾氏反复寻死,不管林家和官府采用了多少办法避免她的死亡,她总是抱定了必死的决心,简直就是非死不可。
曾氏自己说,寻死是为了重承诺,要到地下去陪伴丈夫。夫死身殉的承诺本来就来自于当时普遍的贞洁观念,曾氏也以此种观念作为自己的自觉追求,可见在当时人们的心目中,节烈是何等重要,妇女本人往往是自愿赴死。
从字面上看,贞洁二字的本意无非是“正当纯洁”的意思,贞操就是保持这种正当纯洁的一种行为。这个意义上的“贞洁”,既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也是男女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契约。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社会生活中,贞洁的基本含义是:女子未嫁之前,不得接触除父亲之外的任何男性,以保证其处女的纯洁;女子出嫁后不得与丈夫之外的任何男性有任何接触尤其是性关系,直至其生命终结,这就叫“贞洁”。在这个基本意义上,进一步衍生出这样的含义:出嫁或订婚后,如果丈夫去世,该女子不得再嫁,也不得与其他异性有性关系,能保持至死者,称“贞节”。在女子一生中,如果碰到性暴力,应立即以身殉节,如人死后身体未受“污染”,则为“节烈”或“贞烈”。同时,在女子的一生中,应随时警惕,抵制来自外部的种种诱惑和来自内心的种种欲望,应把上述几方面要求化为自己毕生的行为准则,示为“贞操”。当然,如果丈夫去世后,妻子能立即自杀殉葬,则是最高层次的“节烈”。故事中的林烈女实际上就是为了实现这个最高层次的节烈而义无反顾地以身殉夫的。
清代,虽然没有明确的如同明初那样,对贞洁烈女的家族实行赋税方面的优待,但贞洁已经成为普遍观念。统治者也把妇女的贞洁看得同男性的忠君一样重要。“君为臣纲”和“夫为妻纲”是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女子对丈夫的贞洁,男子对君王的忠诚,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原则。这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皇帝要臣子尽忠,男人便愈要女人守节”。所以,政府对于贞洁烈女的旌表,与明代一样的不遗余力,大肆宣扬。
此种社会氛围下,发生了许多今人看来不可思议的事情。一个典型的故事发生于道光十一年,这年因海水倒灌,江水泛滥,沿江各地洪灾多发。安徽桐城也发生了水灾。大水中,一女子躲避未及,水快要淹到腰部了,有一男子伸手救援,拉了一下女子的左臂。女子呼号大哭:“我几十年的贞节,怎么能让陌生男子污了我的左臂。”抢下一起逃难者带的菜刀,将左臂砍下。清人姚元之在记录这个故事时说,可惜不知道这女子的姓名,恐怕天下像这样“穷而贞者”还有很多。(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7,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52页。这个故事与元、明时期发生的贞女故事,颇有类似之处,都是在被男子偶然触碰一下后自杀的事情。
乾隆时,扬州还有一个因肩膀被男人碰了一下而自杀的故事。扬州东关街鞋工郭某之妻王氏,“美而贤”,同街富户子弟储某非常羡慕,于是借钱给郭某开了一间小店,想以此接近王氏。一天,储某乘王氏在店中,突然进店,用手拍了一下王氏的肩膀,问了声:“饭熟了吗?”王氏大呼“杀人啦”!有人告诉王氏,储某借钱给你家开店,就是为了接近你。王氏又回家把事情告诉丈夫,丈夫说,你已经借了人家的钱开店,这事你就忍了吧。次日,王氏趁丈夫外出,闭门自缢而死。此事后来几经曲折,储某因调戏人妻被治罪,而王氏也被誉为烈女而葬于扬州五烈墓旁。(清)李斗:《扬州画舫录》卷16,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87-388页。这一类故事所遵守的观念,就是女子一生不得与丈夫以外任何男子有接触的贞洁理论。
如果说上述这些女子的死,也许还能找到些许理由的话,有一些女子为贞洁而轻生,则是没有什么理由可讲的。《清史稿·列女传四》卷510,讲了这么几个故事:
清初,寡妇李氏与家人避难后回到杭州,当时清军刚刚进入这一地区,检查很严,有车入城,男子须下车,女子也要打开帘子。李氏的车入城时,她有病初愈,守门的军卒远远地看见,“为嫚语”,李在车中也多少听到几句。回到家后,李恸哭,说自己不幸被几个门卒所辱,终日涕泣,二十多天不吃东西,绝食而死。此女只是被门卒远远看了几眼,大约说了几句不干不净的话,也就死了,可叹可悲!
更有可悲者,赵某妻王氏,丈夫出门,她一个人在家午睡,风吹门帘微动,仿佛是有人在偷窥一般,王氏愤不欲生。丈夫和公婆都劝她,只不过是风吹动了门帘,不必太在意,但她始终不能释疑。最后觉得,与其抱着怀疑而活着,不如带着怀疑去死,终于自缢而死。被男人接触到了或偷窥到了,自杀,本已十分可悲,而是女只是怀疑被人偷窥,没有任何佐证,就死了,是贞洁观念到了极致的情况下的一个典型个案,不能不说是一件可悲的事。
安徽歙县有两个相邻的女子汪氏与贺氏,情同姐妹。某夜,当地发生火灾,汪氏未睡,急呼家人去救贺氏,到了贺的楼下,贺在楼上问,姐姐已逃出来了吗?汪氏回答,已出来了,所以来找你。过了一会儿,贺氏在楼上喊:我找不到外衣,不能出来了,谢谢姐姐来救我。一会儿,大火临近贺氏所住的小楼,汪家人想冲进去把贺氏救出来,但贺氏在内怒骂,于是只好退出来,贺氏就这样被困于大火之中。汪氏大哭,妹妹死,我怎么能独生,也跳进大火之中。就这样,两个女子都被大火吞噬了生命。这个故事也很可怕,只因找不到外衣,就这样死了两条人命。
这些女子被载入史册,表达了清末民初时,国史的修纂者对她们“贞洁”观念与行为的赞赏与表彰,其中体现的,是贞洁观念发展到极致之时,贞洁烈女们“非死不可”的举动。哪怕只是怀疑被人偷窥,也不能苟且偷生了!
未婚守贞,极难之事。更多的一种情况是,女子在未婚夫死后,以身相殉,留得一世清名。康熙时,扬州“池烈女”,是个贫家女子,父亲把他许配给当地吴氏长子吴廷望,廷望从军,在广东打仗死了。吴氏想把池氏改配家中次子,池氏闻之,乘父亲外出之际,上吊自杀了。雍正时,扬州霍九女,许配李正荣,订婚不到十天,李就死了,霍九女闻讯,自杀以殉。二女子都是未嫁而死的例子。(清)李斗:《扬州画舫录》卷16,第386-387页。王士禛《池北偶谈》卷10:福州有个叫王慧贞的女子,许配儒士杨俨为妻后,未婚而杨死。女子想以身相殉,家人百般防范,她就前往夫家奔丧,自缢而亡。康熙时福建武平县女子林清玉,未婚夫在从京师回家的途中病亡,她闻讣痛哭,到夫家拜灵,安慰婆婆,待丧事完毕,吞金而亡。
已嫁妇女在丈夫亡故之后,孝敬公婆,抚养孩子,在夫家守贞一世,为当时观念中极正常的情况。学者们对清代妇女的改嫁问题多有研究,当时社会上寡妇由于种种原因而改嫁的例子并不少见,如夫家族人为了侵占亡者财产而逼令改嫁,由于当时很多地方人口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导致妇女改嫁较易,夫死后夫家贪图改嫁的财礼而强令改嫁,还有贫困寡妇因生计问题不得已而改嫁等等,但就社会主流观念而言,寡妇守节乃是惟一正确的、不受非议的选择。
夫死即以身相殉,典型的情况如上而讲到的林烈女的故事,非死不可,想方设法要随亡夫而去。林烈女曾氏因为遇到公公及县官的阻止,没能立即寻死,只是一个特例;多数情况下,夫死之后,其妻(甚至于妾)的殉节是受到社会赞许的行为。乾隆时人李斗《扬州画舫录》载,当地有五烈女墓。五烈女各有各的悲惨遭遇,其中第五座墓本是一个外地寓居扬州人的妻子之墓。江宁人陈国材寓居扬州,死时仅26岁。其妻周氏,在他死后绝食二十余日,“从容就义”。因为陈国材是外地人,本来周氏不在旌表之列,后来地方官还是为她题请旌表。当地这才有了五烈女墓和五烈祠。历朝历代,此类事甚多,正史的列女传多有记载,而《清史稿》中列女传中此类事亦极多。社会生活中,也有丈夫因为妻子的节烈义行而“夫以妻荣”的事例:乾隆五十二年,军机章京、给事中刘谨之病故,其妻汤氏以身殉节,事情被报告到了朝堂之上,特命赏给刘“鸿胪寺卿”衔,赐银百两治丧事,汤氏“特旨旌表”。夫以妻荣,被称为京官中的特例(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8,第469-470页。。这就是所谓的盛世倡贞洁。
在清代普遍的贞洁观念下,即使是为人妾者,也有为夫殉节的故事。康熙时平定台湾的名将海兰察,于归途中在苏州娶了青楼女子阿芸为妾。阿芸深得这位超勇公的宠爱,她对丈夫的暴躁脾气和行为也多有规劝,对其子安禄的不检点也有抑制。海兰察死时,阿芸并不哭泣,规劝安禄说,作为功臣子弟极为不易,富贵家族门户不易保持,对安禄颇有触动。当晚,阿芸自缢而亡。(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3,第361-362页。另一个故事是康熙时文人嵇永仁被叛藩耿精忠所捕,其妾苏瑶青与之一同入狱,在狱中的三年里,苏氏为丈夫抄录书稿多部,今天流传下来的《西京杂语》、《东田医补》、《竹林集》、《葭秋堂诗》等书,都是出自苏氏狱中抄录的手稿。嵇永仁被害时,苏瑶青年仅17岁,与嵇同时取带,面对着嵇自缢而死。(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三笔》卷1,第664页。
寡妇因被逼改嫁而自杀的事情也很普遍。道光间,浙江仁和县王氏,嫁三月而寡,谨侍公婆。八年后,公婆因家贫,私下里收了别人的聘礼,准备将王氏外嫁,直到出嫁前一天才把事情告诉王氏。王氏不动声色地答应了婚事,当晚,她把仅有的一两件首饰交给婆婆,说这也可以用来过几天日子的啦。夜半,她悄悄地投河自尽。(清)陆以湉:《冷庐杂识》卷2,第74页。这当然还算比较好的情况,清代的记载中,婆家人为了夺取死者财产而逼令改嫁的事不少,闹上公堂的也不在少数。
至于寡妇守节,清苦难当。清人青城子《志异续编》卷3载:某节妇,少年矢志守节,每天晚上关门后,家人总能听到铜钱掉在地上的声音,天亮后,地上并不见钱。后来这女子年寿已高,临终时,从枕畔拿出百枚铜钱,“光亮如镜”。她指着钱对儿媳说,这就是助我一生守节的工具了。原来,她每于夜间熄灯后,将百枚铜钱撒于地上,一枚一枚地摸索寻找,直到全部找到,自己也已身心疲惫,这才上床休息。“历今六十余年,无愧于心,故为尔等言之。”这位节母,用劳累肌体的方法,打发漫漫长夜,最终得以安心辞世。这个故事与上面讲到的贞女绣五百罗汉像的故事极其相似,所不同的,只是这个节母有儿子,而绣佛像的贞女是未嫁守节。清人沈起凤《谐铎》卷9记载了一个守节的寡妇临终时对后辈的劝诫:如果不幸青年寡居,自己思量能守则守,否则干脆改嫁。她讲了自己年轻守寡的故事:我年轻守寡,那时还不到18岁,因为生于名门,嫁于官宦人家,又有了身孕,所以不敢有别的想法。但守节实在是“晨风夜雨,冷壁孤灯,颇难禁受”。一次,公公的一个表亲来访,我于屏后观其貌美,不觉心动。夜间,几次想要去与之相见,又犹犹豫豫地走了回来,欲念一动,则“心猿难制”。最后,下了决心去相见,走到中途,听到灶下婢女窃窃私语,赶紧屏气回房。把灯放在桌上,倦极而眠,梦见与那书生相见,各道衷曲,携手入帐,忽有一人跌坐帐中,“首蓬面血,拍枕大哭”,一看,乃是亡夫,吓得大喊而醒。此时桌上青灯荧荧,床上小儿索乳啼哭,不觉顿生悔意。洗心涤虑,成为良家节妇。若不是当时灶下有人声,后果则难想象了。我是此中过来人,深知守寡之难,故此劝人勿勉强为之。寡妇之难,于此可以略见一斑,诚如前人所说:“慷慨赴死易,从容守节难!”清代著名文士洪亮吉,自幼由寡母带大,母亲教他读书时,每读至“夫者,妻之天”一句则悲苦难禁,大呼:“我的天何在呀”,以至于后来干脆不读这一句了。在一些过于极端的贞洁要求下,守节的妇女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人间苦难。
贞操作为夫妻之间的一种契约,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女性,坚守贞操,是对配偶、对自己、对家庭、对后代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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