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加名税

加名税

加名税介绍
房产加名税,该词条来源于新闻,是国家向想改变原有房产证署名或者是添加房产证署名的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这项新政没有正式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有趁火打劫之嫌。

简介

2011年8月23日有媒体报道南京对婚前房产夫妻间加名字已开始征税,而且南京房产契税征缴部门也对此表示确认,因为已经接到了领导电话。这条新闻也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关注。南京市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对于婚前购买房屋加名收税的政策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作为市级税务机关是无权制订税收政策,不过对于媒体及市民的想法和建议,目前他们也已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而据悉,全国很多地方税务部门也正在向国税总局反映。目前,国税总局也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南京税务部门表示,如果相关政策有所改变,作为地方部门也会坚决按上级规定执行。南京地税部门日前表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社会各界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是否征收契税问题非常关注。根据当天该市地税部门提供监控信息显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并未出现“加名热”,该市地税局尚未收到一起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受理件。

目前,除了南京之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按照税务部门的说法,这个税收并非是新的种类,是在新婚姻法解释出台后,根据原有的《契税暂行条例》征收的。但是该政策的实施并没有国税总局的统一要求,各地的税务部门有自动“靠上去”的嫌疑;其二,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就这么突然地征收契税,让众多市民也让房产部门措手不及。有消息传出,国税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实施细则。[1]

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炉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要求,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但需要缴税。根据规定,税费包括3%的契税和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和房产证5元。也就是说100万的房子想加名需要缴3万多的税。

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增名目前暂不需缴纳契税。

回应

南京率先出台新政策“房产证加名征税”,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有媒体称,国税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但国税总局方面昨日回应称,暂时未听闻总局内部在研究实施意见。

短期不推广

国税总局方面还表示:“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北京地税方面称,昨日不断有媒体电话询问。至于会否出台相关政策,北京地税方面给出的答案是“暂时不会”。

声音

地产商任志强昨日在其微博上对该事件留下四个字“生财无道”。另有网友评论认为,加名税“打劫民生”,并无国税总局的统一要求。还有网友质疑称,“征收新税要严格审批论证,为什么总是这么仓促?”闻一言:房产证上加上另一半的姓名还要被税务部门“温柔一刀”,这种征收,不是与民争利又是什么?当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转换成税务部门想收就收、想怎么收就怎么收之时,高房价之下的高税赋已经让很多人失去幸福感,现在又趁火打劫,只会是“雪上加霜”。邓海建: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不是南京的特例,这种征税是否属于趁火打劫,需要放置在法治语境下客观考量。谁都不希望多花钱,尤其是在税负较重的当下,但婚前房产加名不是个简单的程序行为,而是具有严肃的产权变更意义,纳税的比例、应税的数额,或有讨论的必要,但不能以因为加名收税就抹杀了契税自身的程序正义

有待商榷

资深金融工作者余丰慧:作为一项涉及向大众征税的重大事项,南京在具体操作上也令人费解。没有书面通知,没有执行细则,静悄悄地就实施了。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牵扯向百姓征税这样的事情本该是异常慎重,一般都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广纳民意、通过立法后才能正式实施。有些国家甚至要进行全民公决。[2]

律师说法:婚前婚后应有别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旭丰表示,婚前房产增名,相当于原产权人赠予房产,属于赠予,赠予税收是针对无偿取得财产的一种税负,在法律层面上是应缴纳契税的。而对于已经结婚多年,夫妻双方要求增加配偶名字,则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细则,采取优惠或者免除等方式降低税赋。白旭丰认为,事实上,南京征收婚前房产加名税引起的热议其实与赠予所缴纳的契税关联不大,仅仅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的热议宣传将该契税增收放大。白旭丰建议说,对于拟结婚的恋人或者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而言,增名来确定共同财产,用较小额的契税来确定权属或者份额,是必要的,不能因小失大。[3]

财政部相关规定

相关解释

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这个原则是已有的、明确的”。但是,具体到婚姻法司法解释带来的新情况,对此类房屋赠与行为征收契税,需考虑不要对纳税人造成太大的影响。财政部官员表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政部有权解释条例,可以制定有关征税规定,也可制定一些免税规定。关于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4]

合法性存疑

税法领域显然对此并不完全认同,对财税部门“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的合法性存疑。根据税法疑点归于纳税人的立法原则,财税部门收取加名税的法理并不充分。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无法确定能否征收的税,税务部门应该不予征收。否则就会形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暂行条例称,所谓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三种情形,即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最早决定开征房产加名税的南京市地税局认为,

婚前房产加名属于赠与行为应该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然而,夫妻之间婚前房产加名以赠与来征收契税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夫妻这种特殊关系并不等同于民法上规定的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也不宜以赠与之名来征收契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前房产一直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20),夫妻之间共有财产加名是不涉税的。根据法律规定,以赠与的名义发生产权转移必须是在非家庭成员之间,而夫妻是家庭成员。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赠与并不能等同于普通人之间的赠与,税法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财产添加配偶姓名之后发生了产权转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是赠与,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房产证上写子女名字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但赠与之后,子女同配偶约定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置,包括在房产证上加名,司法解释并没有认定也是赠与,也不能等同于税法上的赠与。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税法,以及新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房产证加配偶姓名就是赠与,发生了产权转移。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无法确定能否征收的税,税务部门应该不予征收。

也可以这样认为,认可加名就是发生了产权的转移,但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的赠与与普通人的赠与性质不同,因此财税部门做法律条文解释时应该还是要非常认真考虑这个因素,要慎之又慎。契税条例和有关行政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加名”的行为应当征收契税。从法理上讲,这构成了税法漏洞补充,而税法漏洞补充更多强调应当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解释。对加名造成房屋权属变化的征税问题,应当坚持有利于纳税人的宽松立场。财政部官员亦言: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将要出台的新政策,应该是方方面面都兼顾到”。而在国际上,制定税法有个通行的原则即税收婚姻中性原则,税收不能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若是财政部决定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那就会违反这条原则。据了解,目前夫妻关于房产证加名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若不交契税,夫妻会更倾向于加名,而若交契税,则会抑制夫妻加名意愿,从而也会影响到夫妻关系。

地方税务局

南京地税局在7 天之内对于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事宜给予市民做了三种不同的回答,从“马上征收”到“等候上级通知”再到“暂停征收”,让一件本来严肃的税收问题变得颇有娱乐色彩,也影响到了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地方税务机关这次匆忙决定征收加名税,反映出他们对于新税源的控制。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由于加名人比较少,而且以夫妻共有来加名也不收税。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由于加名人增多,地税部门发现加名成为一个重要税源,他们害怕税收收入流失,因此没有请示国税总局就自行出台了征税政策,这在程序上是有很大问题的。契税属于地税,税法赋予省级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小的权力,以契税为例,省级税务机关只能在税法所规定的3%~5%之间选择税率。地方税务局开征像“加名税”这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的税种,显然属于扩大了征税范围。是否应该对“加名行为”征税应该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依法作出有权解释,不能听任地方政府各行其是。

免征契税

财政部2011年9月1日下午发布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征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契税税率为3%-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制定具体税率。

案例说明

如果夫妻一方需要在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具体如何操作呢?南京市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个参照案例。市民徐先生在婚前购置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之后他与刘小姐结婚。由于该处房产是婚前购得,因此房屋产权登记证上也就只有他的名字。新婚姻法解释出台后,作为妻子的刘小姐多了一层担忧。于是要求丈夫在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从该案例来看,徐先生的情况就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另一方要求加名”。在加名之前,如果在双方没有提出房屋所占权属比例的情况下,房屋产权比例将按照夫妻双方各半划分。具体的计税方式为“评估价格的一半×婚前房产契税税率3%”。具体计算过程如下:王先生房子的价值为100万计算,那么要把刘小姐的名字加进产权证,其契税缴纳为100万÷2×3%=15000元。如果是按比例分割产权,则由夫妻俩约定好后,双方到房产部门签定一份协议,标明各自所占份额,并将份额折合成合理市场加价征税。

问题答疑

1、为什么要按照赠予方式缴税?

根据南京市税务部门的表述,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所需要缴纳的契税,将按照赠予形式收取。显然这种方式和普通的买卖行为并不一样。“在房价的评估方面,赠予的评估房价一般都会是一个较低的市场价格。”该人士对记者说,在赠予交易中,房屋价格的制定多是双方协商好的,而不再需要进行专业机构的评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赠予房产价格相对较低,因此也能省些费用。不过该人士也强调,契税部门也会有自己的一套房价评估系统,房价也不能被协商的离谱的低。

2、缴税以哪个时间点为准?

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手续流程与房产交易过户相仿,先提交各种证明材料后(俗称“送件”),等待若干工作日,办理好了(即“出件”)在领证前,把相关税费都缴掉,然后就可以领证。

而这次“婚前房产加名字征税”新政出台得如此仓促,虽说执行日期是从2011年8月23日起,但这究竟指的是送件日期还是出件日期呢?换句话说,现在要求给婚前房产加名字的,在领证时需不需要缴税呢?

3、卖房时“一房两期”咋办?

房子加上了名字,并非万事大吉,今后如果这套房子上市销售,有可能会遇到“一房两期”的难题。“我房子是2008年买的,现在加上老婆的名字,她的一半份额变成了2011年的产权,那今后这套房子再卖时,到底怎么算房龄啊?”在契税窗口前,一位年轻的小伙子问道。

工作人员不紧不慢地回答说,“这个好办啊,就按照实际的交易日期,将一套房子分两半看。”他举例说,比如这套房子在2014年南京举办青奥会时交易掉,那么小伙子所占的一半份额便满了5年,而他老婆的一半份额未满5年,缴税时分开来算,满5年的部分该缴什么税就缴什么税,未满5年的也一样。

4、婚后房产加名需不需要缴税?

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需要缴纳契税,那么婚后的房屋产权证加名需要缴纳契税吗?对此,南京市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个原则上是不需要另行缴税的,只需要向房产部门缴纳一定的工本费应该就可以了。

对于个中原因,该人士表示主要就是这个财产本身的所有人就是夫妻双方,因此在房屋实际所有人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自然就不需要再另外缴纳契税。

5、公证产权分配能否规避契税?

在婚前房产证上加个名字,就要征收3%的契税,有市民表示这代价也未免太大了些。于是,有人提出,能否“另辟蹊径”巧妙避税,比如:可以到公证处去,约定将来发生纠纷或离婚时,同意将房产的几成分配给对方,并对此进行公证,此举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只要花几百块钱就够了,可以省去巨额的契税费用。

对此,有关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实际上行不通,因为这样的财产公证是要缴纳赠予税的,而且税额是相应份额的4%,比现在的3%还高,划不来。

质疑

没有书面通知没有执行细则,婚前房产添加所有权人要征收契税,这项酝酿中的新政获得了南京市地税局的最终确认。然而,这项新政没有正式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契税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员仅是口头告知咨询的市民:接到领导电话了,2011年8月23日起开征!如果这是一项新政策,为何不像以往那样,贴出来公之于众呢?

而由于这一切都仅仅是“口头通知”,即使是实际操作中已经开始执行,但仍有很多细节让人疑惑,有待正式文件的出台。

参考资料

[1] 人民网,消息称税务总局正在研究房产证加名字征税细则[引用日期2011-09-03]

[2] 人民网,对房产证加名征税有待商榷[引用日期2011-09-03]

[3] 人民网,婚姻法解释出台现房产证加名热 广东加名暂不征税[引用日期2011-09-03]

[4] 中国广播网[引用日期2011-09-03]

相关资讯
内容声明

1、本网站为开放性注册平台,以上所有展示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会员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网站信息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侵权,请发邮件至599385753@qq.com删除。

Copyright © 趣爱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