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不同于其他商品,经营单位须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才能组织进口。环境保护部是进口废物 的国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超出两目录范围的 废物禁止进口。
申报进口废物应向海关提交允许废物进口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2005年已经停止使用),并标有环境保护部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如果是《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进口废物,还要标注自动进口许可的字样,以示两者的区别。海关对《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实行“非一批一证”的管理,经营单位或者其代理人每次申报废物进口的批准证书,海关在证书的背面加盖核销章,知道用完该证书。进口废物除需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外还需要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废物不能办理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进口岸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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