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1]
(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
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二)基本法律以外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属于普通法律。
包括《劳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201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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