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

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形式分类名称

  • 中文名:不成文宪法
  • 外文名:Unwritten constitution
  • 法律政策类型:宪法
  • 所属国家英国首次提出:牛津大学
  • 不成文宪法介绍
    不成文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对称。宪法的一种形式分类名称。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如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它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其内容见于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中,先后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确认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之中。不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比较容易,属于柔性宪法。但内容上欠明晰确定,不易于为人民所掌握。因其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容易引起运用者的曲解原意与玩弄。

    定义

    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1]

    典型国家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决定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除了英国外,以色列、沙特阿拉伯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1]

    概念的提出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厂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1]

    参考资料

    [1]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 找法网[引用日期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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