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代理与大陆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同。
而在英美法系,一般被作为隐名代理。英美法理论上隐名代理的范围相当广泛。但法律后果也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我国,一般不区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依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代理的一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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