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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苍南县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

4·11苍南县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

  • 中文名:4·11苍南县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
  • 发生时间:2015年3月29日
  • 4·11苍南县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介绍
    4·11苍南县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是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一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经查实,被拐卖儿童均为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人数多达27名,而且每名婴儿经多次转手,层层加价,不法分子从中牟利。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此案2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案发经过

    2015年3月29日,有群众报案,称苍南县灵溪镇双益小区旁的一老房子内经常传出不同婴儿的哭声,而房主年龄偏大,不像婴儿父母,怀疑其中有蹊跷,苍南警方接警后,立即着手侦查,对该房子进行多日守候,发现房内人员存在拐卖儿童的嫌疑。

    2015年4月4日下午,警方在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拐卖儿童交易的章某、朱某等9人,并解救出1名男婴。

    涉案人员

    此案共涉及3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扮演着“介绍人”、“抚养人”、“运送人”、“收买人”等角色。这些涉案人员之间不少“沾亲带故”,其中有“情侣档”、“父子档”、“夫妻档”,甚至还有一家五口“齐上阵”。

    此次被提起公诉的有26人,其余9人另案处理。据起诉书显示,这26人分别来自苍南、温州市区、福建、云南等地,其中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27岁。

    在这些被告人中,李某的身份引发关注。据起诉书,李某今年68岁,户籍地鹿城区,职业医生。

    据知情人透露,李某是一名妇产科医生,曾在温州市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工作至退休,后被温州光明医院、乐清市白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聘,直至案发。

    此案被告人中,竟有一名女医生,她曾在温州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工作,退休后被其他医疗机构返聘,经她之手被拐卖的婴儿有4名。

    跨省作案

    跨省多次转手层层加价 一男婴经5次转手“身价”涨8倍

    此案中大部分婴儿经跨省多次转手买卖,而且层层加价,主要涉及云南、浙江、福建、河北等地。

    据检察机关指控,经云南籍女子和某之手的多名婴儿,转卖和加价尤为突出。2014年6、7月,和某在云南怒江兰坪县花1万元买了1名男婴,后以3.8万元卖给下家梨某,而梨某以6.6万元卖给肖某,肖某加价至7.5万元又转卖给章某和朱某,最后朱某以8.3万元卖给他人。

    经查,此案涉及被拐卖婴儿共27名,每名被拐卖婴儿因经合伙作案和多层转手,均涉及多名涉案人员。对涉案人员的拐卖儿童次数和涉及的被拐卖儿童人数,检察机关均进行审查予以统计认定。其中,章某拐卖儿童19次,涉及被拐卖儿童19名;朱某拐卖儿童16次,涉及被拐卖儿童16名;李某拐卖儿童4次,涉及被拐卖儿童4名。

    被拐卖婴儿怎么来的?据多名被告人供述,一些婴儿都是在出生后遭遗弃。对此,检察机关认为,这仅是被告人单方辩解,对婴儿来源侦查部门还要做进一步调查,如果还有漏罪行为,则要进一步追责。

    检察机关认为,章某、朱某、李某等26人拐卖儿童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利益链条

    成交价最低1万最高近10万

    介绍运送均有“工资报酬”

    据指控,此案主犯、现年51岁的苍南男子章某在2013年找到一条“发财捷径”——贩卖儿童。

    2013年7月左右,章某通过他人介绍,在青田火车站附近花6万元买了1名男婴,同年11月20日以8.6万元卖给下家。

    “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拐卖儿童中,章某还带上了女友朱某和儿子。去年3月,章某带着儿子和朱某在石家庄花5万元买了1个出生才1个多月的男婴。将男婴带回苍南后,章某分别付给朱某2000元、儿子1500元“工资”。

    经查,章某等人拐卖的儿童均为婴儿,其中“成交价”最低1万元,最高9.8万元。

    另外,在该拐卖儿童团伙的“利益链”中,处于“介绍”、“抚养”、“运送”等环节的人员均大多有获得“报酬”,介绍人获取介绍费,抚养人、运送人则获相应工资。

    案件发展

    经审讯,警方获取更多线索,之后又相继在苍南灵溪、石家庄、上海、云南等地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2015年4月11日,在灵溪抓获陈某等人,解救1名男婴;

    2015年6月17日、7月2日在灵溪抓获温某等人,解救2名男婴;

    2015年7月9日,抓获李某、蔡某(另案处理)夫妇。另外,丁某等人主动向警方投案。

    法院审理

    成功解救的被拐卖婴儿应送往福利机构安置

    经查,此案中被拐卖的27名婴儿中有15人获救,其中解救后寄养在收买人处的有10名,寄养在福利院的有5名。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后,对于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及时送还;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并签发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同时,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儿童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

    温州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要求公安机关妥善依法处理被解救儿童,建议将寄养在收买人处的婴儿均送福利机构安置。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协调处理中。

    对收买人也追究刑责

    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温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员王玮分析说,收买人以前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在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变化缘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简称修正案)。

    王玮指出,根据修正案实施前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免责”: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修正案规定了“收买即入罪”: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不过,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王玮介绍,在量刑方面,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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