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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人

质押权人

  • 中文名:质押权人
  • 外文名:Pledgee
  • 权利质押:有权将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等
  • 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动产质押: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等
  • 质押权人介绍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税务局要依法要求我方做质押或抵押。我方还不能偿还,税务局要没收抵押物,但要先告知抵押权人。

    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最新规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与质押权人相关的规定有:第十八章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九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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