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车道位于高速公路最里面(左面)车道。只有道路达到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时,才设超车车道。超车车道是高速公路上为超车车辆和车速达到要求的车辆提供行驶的道路,但有些驾驶员开车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使得原本需要用超车道超车的车只能从车速相对较低的行车道超车。这样一来,想超车的车子与其速差加大,被迫从行车道超车时,加大了与原本在行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之间的速差,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在对向双车道的二、三、四级公路中,一般不设超车车道。需要超车时,先要选择满足超车视距的路段,在对向车道上无来车的情况下,利用对向车道超车,完成后立即返回原车道。所以,对向双车道公路一般应提供不小于30%的超车机会,快车被迫尾随慢车的距离不应大于5km,以免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当该道路交通量较大,而又不具备上述超车条件时,可考虑增设超车车道,以改善道路的服务水平和保证其通行能力。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车道,第二、第三条车道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同时规定,最左侧一条车道只有在超车时才能使用,故称之“超车车道”。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行驶。”超车后要及时驶回行车道,长期占用超车道是违章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上述规定废止,取消超车道、行车道后,法规并没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条车道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对各条车道的行驶速度作了规定:《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北京市的机场高速公路,在2004年下半年将“超车道”、“行车道”改为“快车道”、“慢车道”。2006年元月通车的沪宁高速公路也采用了新的车道标志:第一条是小客车车道,标志牌上部为中文"小客车"加英文,下部为最高限速120、最低限速110;第二条为大、小客车车道,标志牌上部为中文"客车"加英文,下部为最高限速120、最低限速90;第三条为客货车车道,标志牌上部为中文"客货车"加英文,下部为最高限速100、最低限速80;第四条为客货车车道,标志牌上部为中文"客货车"加英文,下部为最高限速100、最低限速60;最外侧车道标志为"紧急停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1、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所以如果不急于一时,等过了弯道后再超车也不迟。
超车车道
2、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超车车道
3、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国内的驾驶位是设置在左边,所以右边相对来说是视线盲区或者弱区,从右侧超车前车会因为看不见而导致碰撞事故。所以如要超车从左侧,如果前方占着左侧道路,可以通过转向灯和闪大灯提示对方让道。超车车道
4、变换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行驶内的车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变道车负全责。变换车道时一定要提前打方向灯,并观察后车的车速和反应,在车距和速度合适的情况下完成变道。超车车道
5、超越前方左转弯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前方车辆已经在左转的时候,如果你还硬要超车,这明显的就是找撞的行为。超车车道
6、超越前方正在调头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前方车辆在调头过程中,已经把前进道路的大部分占用,这时你如果要强行超车必定容易造成碰撞事故。超车车道
7、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超车车道
8、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在一些双向单车道上,需要借用对向车道完成超车时,一定要注意对向来车的车距和车速。超车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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