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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类型

  • 中文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外文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 保持:社会稳定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介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特点

    保障范围广

    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保障灵活

    每人死亡责任限额60万、50万、40万、30万等。

    产品说明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及参保人数对应所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计收。

    主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附加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现场施救费用;

    (二)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

    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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