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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证书

书面证明

中文名:商检证书 外文名:Commod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别名: 作用: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对象:粮食、药物
商检证书介绍
商品检验证书(CommodityInspectionCertificate)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后,由该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称为“商品检验证书”。此外,在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出具检验证明,则该证明也可起到检验证书的作用。

简介

在国际贸易中,由国家设置的检验机构或由经政府注册的、独立的,第三者身份的鉴定机构,对进出口的商品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检疫、包装、数量、重量、残损以及装运条件、装运技术等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出口商品检验是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证书,出口方即可报关出运;检验不合格的,可申请一次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作用

商检证书关系到有关各方的经济责任和权益,其作用表现为:

1、作为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赔偿的凭证。

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4、作为出口国和进口国海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作为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中实际状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

商品检验证书起着公正证明的作用,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处理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也是通关纳税、结算运费的有效凭证。

种类和主要用途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商检证书的种类和用途主要有:

1.证书,是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的有效凭证;法定商品的证书,是进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证书,是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的有效凭证;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证书,是证明动物产品或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动物产品、等经过卫生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蛋品、、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证书,是证明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是用于证明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7.残损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的有效证件。

8.积载鉴定证书,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是作为对外关系人和司法、、验资等有关部门、、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据。

10..船舱证书,证明承运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可作为承运人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

11.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是生丝的专用证书。其作用相当于证书和重量/数量证书。

12.产地证明书,是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13.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作为证明承运人履行契约义务,明确责任界限,便于处理货损货差责任事故的证明。

14.价值证明书,作为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15.货载衡量证书,是证明进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16.集装箱租箱交货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可作为契约双方明确履约责任和处理费用清算的凭证。

商品检验知识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对发生残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所引起。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抽样或在当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外贸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

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工艺质量、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商品根据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样、定量、密度、包装类型等而有各种不同的规格。

卫生检验主要是对进出口食品检验其是否符合人类食用卫生条件,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上款所列产品,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海关凭国家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证书放行。”又规定:“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证书放行。”

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外贸合同、标准以及进口国的法令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证生产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除进出口船舶及主要船用设备材料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根据国家规定分别由船舶检验机构和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由商检机构根据外贸合同规定和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检验,以维护人身安全和确保经济财产免遭侵害。

检验机构简介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

官方的检验机构只对特定商品(粮食、药物等)进行检验,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主要由民间机构承担,民间商检机构具有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著名的有: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OMIC)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Surveyor)、法国船级社(B.V)以及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由官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此外还有各种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药品、船舶、计量器具等官方检验机构。1980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及其分公司,是接受国家委托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我国商检机构和一些国外检验机构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如SGS)或合资检验机构(如OMIC)。外国检验机构经批准也可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指定范围内接受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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