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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

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

中文名:笔录 涉及行业:法律行业 属性:术语
笔录介绍
笔录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①用笔记录:您口述,由我给您~。②记录下来的文字:口供~。[1]根据技术的发展,笔录已不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购证明笔录的可信性,解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技术难题。在我国出现了【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制系统】。即:笔录打字、录音、录像、时间、现场示证五个过程同步录制在一个界面上。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公文性是指笔录是按照一定的格式要求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保密性是指公证人员在制作笔录过程中应做到三条:一是对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二是对一些复杂事项中涉及到的若干个当事人应单个分别交谈,且不得对同一公证事项中几个当事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互相泄露;三是属于保密公证事项,应将卷宗列入密卷交送档案管理。

词语解释

1.【note;record】 记录下来的文字.

2.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子和视听记录。

词语分解

笔的解释 笔 (筆) ǐ 写字、画图的工具:毛笔。钢笔。铅笔。笔架。笔胆。组成汉字的点、横、直、撇、捺等:笔画。笔顺。笔形。笔道。 用笔写,写作的:笔者。代笔。笔耕。笔谈。笔误。笔译。笔战。笔名。 写字、画画录的解释 录 (録) ù 记载,抄写:记录。载录。抄录。录供。 记载言行或事物的书册:语录。目录。回忆录。 采取,任用:录取。收录。录用。甄录(经审查鉴别而任用)。 笔画数:; 部首:彐;

庭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其体现出了庭审笔录的基本特征:即由书记员制作,反映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并且以一种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但这些特征只是外在的、表面的,如果深入探究,还能发现它具有如下特点:

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记入笔录。这三部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可见庭审笔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法律位阶也是很高的。庭审笔录是由法定公职人员(书记员)作出的,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另外,由于庭审笔录的内容涵容审判人员的庭审活动,是法院内部检查、监督案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庭审笔录具有“公共权利”的属性,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文书。

庭审笔录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

裁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都将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而这些重要活动必须被庭审笔录记载方有价值。虽然许多的法院已在庭审中配备了速录员,或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但现行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其权威性毋庸质疑。庭审笔录所采用的资源较为合理,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诉讼的价值不等同于裁判结果,也体现在庭审笔录所描述的过程之中。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再言,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主观的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

庭审笔录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庭审是在特定时间、地点,由特定人员进行的活动,其过程能被人的视觉、听觉所感知,也能用文字加以描述。庭审笔录作为法定人员(书记员)对庭审全过程的即时书面文字反映,必然受客观事实的束缚,不能游离于真相之外,不能用推断、不能用臆造取代实录,这就是客观性 。由于笔录系个人手工完成的(电脑、速录机只是一种工具),难免搀杂了主观取舍的成份,因而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成分。

正如庭审过程本身具有中心或焦点一样(如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笔录不同于录音录像,也有其固有的侧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即要求书记员对有关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举证、质证、撤诉、和解等对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这也反映了庭审笔录在过程完整的基础上应有叙述的侧重。

格式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要求

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录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可忽视。办案质量是反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民警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目前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办案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两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笔录中找。从实体方面看: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导致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导致量罚不适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从程序方面看:对一些执法的环节如传唤、传讯、告知、调解等不以笔录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对侦查措施的采用如辨认、搜查等记录不规范导致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受损。笔录制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文字表达能力不高。这与办案民警的文化水平、文化基础有关,主要表现为:一是错别字多。民警制作笔录遇到少用的、不会写的字时,懒得请教同事或查字典,有些不常用的字写错或随便写别字应付;或因记录时赶时间,记录后未加校对造成写别字。二是病句多。主要是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三是用语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四是标点符号不规范。无标点,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既非逗号又非句号;

逗号、句号用法不分,一逗到底,意思层次不明。五是逻辑性不强。制作笔录无提纲,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想到哪里问到哪里记到哪里,缺乏连贯性。人称混乱。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或引述另一人说话时用了第一人称,直接引用时未原话引用或用了第三人称。

2、责任心不强。这与办案民警对笔录的态度、重视程度有关,主要表现为:一是叙述要素残缺不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起因、结果六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二是记叙简略,描述粗糙。对涉案物品的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等特征叙述不清,对人的高矮胖瘦、脸型、发型、衣着等体貌特征描述不明,对动作过程的先后顺序、步骤等杂乱无章,对场所的方位、特征、朝向等记述不明。

三是对关键问题记录不全。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耐心细致或缺乏办案经验,对一些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罚的关键问题不问,或问了但忘了记,或认为不重要不记,或问了但得到否定回答不记。四是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涂改多。

3、法律水平低。这与办案民警的法律基础知识、办案经验以及工作中未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有关,表现在:在讯(询)问话中,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用语;

对关系到犯罪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的细节记叙不明,对关系到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细节记叙不明;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等;在笔录中自我暴露讯问过程中有关违反规定的做法,如把侦查人员的暗示、试探、利诱性问话中记录在笔录中,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车轮战”等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

4、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一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无询(讯)问人;交叉询问,记录人或询(讯)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打指印确认;笔录头制作不规范,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滥用,填写不规范,“讯”问、“询”问不分。

提高质量的操作要领

(一)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警的民警了解情况。如果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然后开始制作笔录,因为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一般而言优于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材料。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把想要问的东西写下来,才可能使“问”得有针对性。

3、一定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制作笔录。依《人民警察法》,继续盘问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依《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拘、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二)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提纲里列出的问题,不管被询(讯)问人如何回答都应记录。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有的案子到了法制科,到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往往就因为要补问一两个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往往是问了只是没往笔录上记。

2、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这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有关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要尽可能的详细记录。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都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4、要注意使用法律用语。在询(讯)问时要使用法律术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

5、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不同,制作证人笔录与制作被害人笔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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