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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

对部分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困难农民的社会救助

中文名:农村医疗救助 外文名: 别名: 救助对象:农村人口 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等 救助标准:门诊、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救助申请:申请、审核,审批,发放
农村医疗救助介绍
农村医疗救助是指对没有参加以及没有能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或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无力承担自己支付的部分的农村困难农民进行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的规定,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救助对象

中国幅员辽阔,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左右,中国有着广大的农村,而农村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因此,在执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时,也存在着差异。一般情况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文件精神,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158号),对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意见》规定了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是:

(1)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都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如,有些地方政府规定,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特困救助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均属救助对象。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部分人员,从表面上看,他们不具备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但这部分人员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他们也无力医治,这些人是否应该确定为救助对象,值得有关部门积极探索。

总之,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各地民政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但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救助申请

审批程序农村医疗救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1.申请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放

审批后,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

筹集管理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具体包括:

(1)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3)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要求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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