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

检查笔录

涉案人员的客观记录

中文名:检查笔录 外文名: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法律学 对象:涉案人员 类型:材料
检查笔录介绍
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诉讼证据的一种。只有将检査的情况用文字固定下来,形成检査笔录,才有证据价值,用以证明案件事实。[1]

定义

制作检查笔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般由办案人员制作,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现场检查除针对各种检查项目的具体要求制作笔录外,也可以采取绘图、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检查笔录须有参加检查的人员及在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检查时使用。n二、“在场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一栏,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等。被检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n三、“见证人或者被邀到场人”一栏,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等。n四、本笔录尾部应当由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见证人或者被邀到场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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