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票据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包括一般贸易和技术贸易。
2、福费廷业务中的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3、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Without Recourse),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包买商对出口商、背书人无追索权。
4、传统的福费廷业务,其票据的期限一般在1~5年,属中期贸易融资。但随着福费廷业务的发展,其融资期限扩充到1个月至10年不等,时间跨度很大。
5、传统的福费廷业务属批发性融资工具,融资金额由10万美金至2亿美金。可融资币种为主要交易货币。
6、包买商为出口商承做的福费廷业务,大多需要进口商的银行做担保。
7、出口商支付承担费(Commitment Fee)。在承担期内,包买商因为对该项交易承担了融资责任而相应限制了他承做其他交易的能力,以及承担了利率和汇价风险,所以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8、期限:福费廷属于中期融资,融资期限可长达10年;
9、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付签字,即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或本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并签上担保银行的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消的保付责任;另外一种是由担保银行出具单独的保函;
10、无追索权条款:福费廷业务的特色,是出口商转嫁风险的依据。福费廷业务项下银行对出口商放弃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银行通常在与出口商签订的福费廷业务协议中约定,如因法院止付令、冻结令等司法命令而使该行未能按期收到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付款,或有证据表明出口商出售给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时,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叙做福费庭业务的企业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于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所以从期限上来讲,资本性物资的交易更适合福费庭业务。以下情况适合叙做福费廷交易:
1、为改善财务报表,需将出口应收帐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彻底剔除;
2、应收帐款收回前遇到其他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高于福费廷全部收费;
3、应收帐款收回前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且不愿接受带追索权的融资形式或占用宝贵的银行授信额度。
1、签定进出口合同与福费廷合同,同时进口商申请银行担保;
2、出口商发货,并将单据和汇票寄给进口商;
3、进口商将自己承兑的汇票或开立的本票交给银行要求担保。银行同意担保后,担保函和承兑后的汇票或本票由担保银行寄给出口商;
4、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物权凭证)交给包买商.
5、收到开证行有效承兑后,包买商扣除利息及相关费用后贴现票据,无追索权地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6、包买商将包买票据经过担保行同意向进口商提示付款;
7、进口商付款给担保银行,担保行扣除费用后把剩余货款交给包买商。
收费标准
福费廷业务的收费包含贴现利息、承诺费和宽限期贴息三个部分,具体各项收费通过合同约定。贴现息由票面金额按一定贴现率计算而成。贴现率一般分成复利贴现率和直接贴现率两种。前者以年利率计算,通常每半年滚利计息一次。后者系根据面值和到期日得出的百分比贴现率。
贴现率一般以LIBOR利率为基准,在考虑进口国国家风险、开证行信用风险、贴现期限长短和金额的基础上加一定点数。从票据到期日到实际收款日的期限称为“付款宽限期”,包买商通常将宽限期计算在贴现期中,收取贴息。从出口商和包买商达成福费廷协议到票据实际买入之日的时间为承诺期,在此期间,包买商要筹集资金,形成实际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因此要向出口商收取承诺费。一般每月收取一次,如果承诺期少于一个月,也可同贴现息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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