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识因素,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实施这种行为,在主观意志上不可能存在放任的问题,应等同于希望,属于直接故意的一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故意犯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直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要重于间接故意犯罪,因而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判刑一般要重于间接故意犯罪。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不同之处在于:(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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