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2.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第二条和第二条豁免附件,包括在附件中列入一成员将维持的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任何措施的要求,只有在以下日期才能对基础电信生效;(a)根据“基础电信谈判部长决定”第5款确定的实施日;或(b)如果谈判未能成功,则是上述“决定”规定的“基础电信谈判组”提交最后报告的日期。第1款不应适用于已纳入成员承诺表中的任何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
1、本网站为开放性注册平台,以上所有展示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会员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网站信息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侵权,请发邮件至599385753@q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