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

汇票背书

经济术语

中文名:汇票背书 外文名:Endorsement of BL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拼音:huì piào bèi shū 分类:目的、效力
汇票背书介绍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1]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类型

(1)一般转让背书

完全背书。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是指载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转让背书。

完全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否则为无效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此规定表明,在我国,汇票背书应以完全背书的方式进行,否则背书无效。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背书。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均承认空白背书。

(2)特殊转让背书

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上写明"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向背书,是指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回头背书的特点在于原票据债务人因背书而持有票据,成为票据权利人。

因此,回头背书的追偿权受到限制。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所载到期日届满后所为的背书。

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未作规定。期后背书的效力较弱,它没有担保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连续的概念

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其背书应当连续。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即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持票人也是最后的被背书人,除第一次背书,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且相互连接而无间断。

连续的效力

对持票人的效力,主要是证明的效力。只要汇票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不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如背书形式上不连续,但实质上是连续的,即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必须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背书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返还请求权。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负有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付款人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付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

连续的认定

背书连续的认定,应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均为有效。这里仅以形式要件为标准,不管实质情形如何,即使背书实质上无效,如伪造的背书,也不影响对背书连续的认定。

其次,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在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第三、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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