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在其起草的《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中称,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n此前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主要局限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回购、短期融资券等短期负债工具,且额度有限;证券公司虽然可以通过上市、增资、向股东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进行融资,但也难以成为持续有效的融资方式。n按照这一暂行规定,券商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柜台市场等场所发行、转让。n但证券公司公开发行的收益凭证,须经过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1、流动性风险属于定期产品,中途不能赎回,购买前要算好自己的资金期限,避免资金周转不灵。
2、信用风险以证券公司信用发行,如果证券公司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债务,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收益可能无法按约定赔付。
3、政策法律风险国家宏观政策、金融政策等因素对证券公司有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对收益凭证业务也产生不定性影响。购买任何理财产品之前,看清楚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尤为重要。避免大意造成损失。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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