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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工作部门

中文名: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文名: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9号 性质: 行政级别: 所属地区:武汉市 管理范围:工商行政管理 属 性:政府机关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介绍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1]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服务发展武汉、服务诚信武汉、服务和谐武汉。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2.增加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职责,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职责。

3.增加承担查处违法直销,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职责。

4.增加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职责。

5.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经济违法行为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三)下放和取消的职责

1.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参与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和经营许可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市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促进武汉市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领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工作和人事教育、基层建设、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工会等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处

(三)法规处

(四)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五)市场规范管理处

(六)合同监督管理处

(七)外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处

(八)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九)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十)财务处

(十一)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经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依法确认,全市工商系统现有3220名执法人员,其中:市局214名,分局及工商所3006名。

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的监管,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分局更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分局,行政编制为41名,内设综合科、登记指导科、登记一科、登记二科、名称证照管理科;按规定核定注册登记分局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更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执法分局,行政编制为51名,内设综合科、综合执法科、直销传销监管科、案件管理科、案件查办科;按规定核定公平交易执法分局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更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12315指挥中心),行政编制为35名,内设消费指导综合科、维权科、申投诉处理科、指挥调度科、监管科;按规定核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12315指挥中心)局长(主任)1名(正处级)、副局长(副主任)3名(副处级);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六)所属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信息公开指南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工商局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联系方式;

2.内设各处室(分局)、局属各单位的设置及职责,联系方式;

3.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办理程序和期限及办理进展情况,工商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5.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禁令,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程序等;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武汉红盾信息网)的形式发布;同时,采取发放办事指南、新闻媒体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立公告栏等其他形式发布,以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信函、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时,须填写《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也可以来市工商局办公室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同时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为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向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咨询。

3.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四)受理机构

对于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市工商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9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办理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四)公开程序

1.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2.市工商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3.决定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当场予以登记,且应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及答复。

4.决定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于市工商局制作、生成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此信息不由本机关公开,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可告知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可能属于或含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若此信息已公开,应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若还没有主动公开,则除向申请人公开外,还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6.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将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若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本机关承诺同意公开外,本机关须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报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四、申诉监督

(一)举报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工商局监察机构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二)复议与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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