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办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本院自 侦部门和侦查活动实行内部监督和制约。
三、刑事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和本院自侦部门的立案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发现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依法通知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对错误立案予以纠正。
四、参与调查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侦查人员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分析研究批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掌握反馈信息。
六、承办上级院和本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民检察院下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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