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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