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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法案

中文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外文名: 发布单位:国务院常务会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于2014年5月14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决定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2015年4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背景

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改革并非易事,如何真正有效落实企业责任,如何设计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这些制度变得有生命力、有可操作性,需要深入调研实际问题,汲取和借鉴我国已有的相邻领域监管的经验教训。

内容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倡导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倡导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强调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强调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合作治理网络,这是草案的最大亮点。”长期从事食品药品法研究,并曾参与该法修订讨论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告诉记者。

分析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可以预计的是,2014年5月15日后的食品行业监管和处罚将更加严格,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心将逐渐得到纾解,而最终能够形成让老百姓信任、安全的食品生产体系,则还需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能够坚持“重典治乱”的原则方向,不折不扣的坚持用顶格处罚的力度来彻底“清扫”一些不法生产厂家个体工商户头脑中存在的侥幸心理,最终实现让所有人都明白一个事实:食品安全生产有一根非常明确的红线,只要踩线了,就要承担非常严重的后果。

纵观本次对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可以看出此次修订确实是“对症下药”,直接戳中当前造成食品安全链条不安全的各个环节因素。比如“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这一条,其实就是针对目前在食品生产过程巡查监督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原材料不可查”的情况,明确建立各种原材料以及加工成品的可追溯制度。

再比如“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这一条,我们注意到,在一个法律修订草案中使用了“最严格”这样的措辞,实际上意在表明国家行政职能部门以及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治理的决心。

而且该条法则的修订特意强调要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这也是直接点中了食品安全生产环节最容易出问题也是最容易见成效的两个环节——当地政府的重视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到位,而提高政府部门的重视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自觉性和能动性,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政府一把手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这是和当前的国情以及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合的。

另外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及评估等方面,修订草案也都有“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内容,目的都是为了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这个大方向是正确的,只有确定了定向负责的人,才会有尽职尽责的心。

当然,对于食品安全如何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新修订的草案也都有具体的措施,比如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监督作用等措施,但最基本的还是前面两条,建立追溯制度和严厉的顶格处罚措施,这是能够立竿见影的。

“重典治乱”虽然并不是完全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治理方式,但是在国情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面前,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又是顺乎民意的,因为法理精神要义中,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应该是第一位的,所以“重典”背后是以人为本的落点,期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能够有卓然成效。

修改内容

一、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食品贮存、运输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储、物流企业也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活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建议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并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重在源头管理,但修订草案对有关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规定还不够清晰,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是否适用本法,建议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三、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的原则。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充实这方面的规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媒体和消费者等的作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三是增加规定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删去修订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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