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收入分配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在分配时,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差距悬殊,体现公平正义,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体现公平正义。
马克思当时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社会统一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实行的。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有制还有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实现形式,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我们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同马克思的设想有很多不同。这主要表现在: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主体,但不是社会唯一的分配原则。它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也还存在着其他分配方式。
(2)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还不可能在全社会的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现阶段的公有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因此,按劳分配还不可能在全社会的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只能先根据各个企业提供给社会的有效的联合劳动量,在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由各个企业根据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对劳动者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自己的劳动贡献,而且还取决于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3)按劳分配还不能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而只能以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所曲折反映的劳动量为尺度。马克思设想在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直接以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者只能通过各自所在的企业向社会提供劳动,每个企业的集体劳动也只是局部劳动,其社会劳动的性质只能通过商品的市场交换才能得到实现和转化。
(4)按劳分配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马克思当时设想的按劳分配,是通过劳动券实现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只能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才能实现,劳动者先以货币工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再用货币工资到商品市场上购买个人消费品。这样,按劳分配的最终实现还要受商品价格和商品供应量的影响。
总之,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主体形式的按劳分配,它的实现是同所有制关系以及市场经济规律密切联系的,它作用的范围、实现形式和实现程度不但受公有制成熟程度的制约,也受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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