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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行

中文名: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外文名: 发布单位: 性 质:罪名 相关法律:《刑法修正案(三)》 构成要件: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等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介绍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的一个罪名“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南京检察机关相关人士介绍,这一罪名构罪的前提是,嫌疑人放出的虚假“信号”,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有些愚人节的骗局,一看就知道是假的,最终也没造成什么后果,一般就不构罪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目前各地针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办法不尽相同,对一些情节不太严重的行为,有些地方的警方只做了行政处罚,不会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区分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案例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2009年下半年,中国新疆等地连续发生了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针扎无辜群众的恶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恐慌。有关法律专家表示,对于此类行为应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造成大范围的群众恐慌、集会游行的,要从重从快处罚。

2013年3月,某公司柳某回馈客户礼品,共寄出了59个“拆弹闹钟”,收到“礼品”的客户表示紧张,有的则报警。柳某对于造成恐慌他感到很意外,特意向受到惊扰的南京市民郑重道歉,表示以后会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由于柳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警方以涉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将其刑事拘留。就在柳某被刑拘的当天,他寄到北京的“邮包炸弹”再次惹祸,引发三联生活周刊编辑部的恐慌。

新华网成都11月6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将无引爆装置的炸药放置于商场勒索钱财案件,王正安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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