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
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
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中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
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ofthe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
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内容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区域”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XⅢ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中文名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英文名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定义1: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全面规范世界海洋活动的国际条约。
所属学科:海洋科技(一级学科)
定义2:由联合国召开有关会议通过的规范各国管辖范围内外各种水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在海洋方面关系的国际公法。1994年11月16日生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该公约。
所属学科:水产学(一级学科);渔业法规(二级学科)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passage〕。
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
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marine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
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
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6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
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
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中国等国家批准生效。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美国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他条文。
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4年同意加入公约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该公约迄今尚未被美国批准。
美国总统布什当局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理由:
若干美国经济学界意见倾向认为,此公约将海洋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富”,实即“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的同义语。这种财产观念严重违背自由经济政策。而且他们认为,“公共财产”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由于美国与加拿大等国仍有水域争端,有些美国政界人士认为,公约将损及美国主权。
有美国人士意见认为,公约实际上将人类空间的极大部分--海洋,奉送给“不负责任”、独裁腐败的联合国会员、“流氓国家”(rogue states)和失败国家(failed states)滥用。
美国法界的通行观念从来认为国际法不应约束美国国会与政府。特别是像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会员及本体并非依照严格民主方式产生。墨守其相关规定仅是使得若干国家渔利,却损及美国主权。美国因此也没有参加缔造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公约。
美国另一个观点认为,本公约一个重要项目是保障公海自由航行,但这一权利早在前次公约会议已经获得满足,不需另定新约。
但一位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学者John Norton对前述意见提出了反省,而且有不少学者也认为,当初不批准公约的理由都已经获得“改善”,公约实际上越来越对美国有利。以下列举若干:
美国事实上已经遵守。美国批准了1958年会议的公约,而且雷根政府也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除了保留少数条款,大体上愿意遵守此一公约。所谓损及美国主权,或者开先例扩张国际组织的官僚专制,这种理由并不充分。
美国不宜破坏外交准则。美国往往宣称国际法和公约对美国没有拘束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整体国际外交准则的践踏。美国不宜,也无能如此做。
对水域航行确有保障。现实中存在一百多个重要的国际水域、海峡,其争端对美国的船只与贸易也是阻碍。若能有一个统一的协定来规范,比美国逐个与相关国签订双边协定要有效率得多。
和平解决争端的工具。公约提供了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对解决美加水域等问题也是有帮助的。在多数国家承认公约的情况下,如果像伊朗这样的对美不友好国家要封锁波斯湾,美国诉诸公约才有号召力,而不是直接单边主义地动用武力。
扩大了美国管辖的水域。公约对阿拉斯加、夏威夷等地专属经济区的扩大,实际上是扩充了美国可以管辖的水域,对美国利多于弊。另一方面,公约对经济区的保障,应能使大型美国海洋钻探企业更愿意投资开发。以往因为缺乏保障,这一工业的发展反而有瓶颈。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
南中国海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新的领海基线,南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尼、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尼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
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
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後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
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准则”,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
不过台湾中央研究院知名学者,南海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东盟相关争端国组成的半官方协商机制)工作小组代表宋燕辉也指出,尽管公约有一定成效,但由于公约也确实提供了200海浬经济区的划分,各国若坚持主张此一权利而互不相让,国际法对主权国家的约束仍有限制。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公约》第317条明确规定了退出机制,“缔约国可给联合国秘书长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并可说明其理由。未说明理由应不影响退出的效力。退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除非通知中指明一个较后的日期”。“一国不应以退出为理由而解除该国为本公约缔约国时所承担的财政和合同义务,退出也不应影响本公约对该国停止生效前因本公约的执行而产生的该国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
依据这种退出机制,即便中国现在提请退出,正式生效也在一年后,且不说这改变不了菲律宾仲裁案带来的负面影响,还可能带来新的危机,因为周边国家看待中国要退出公约,很可能会在这一年内群起对中国发起类似的仲裁。
《公约》构建的是一个庞大的海洋制度体系,强制仲裁程序仅是其中非常小的一个机制。而在《公约》的大部分制度中,中国是受益者,如领海宽度、直线基线制度和大陆架制度等。特别是公约赋予了中国开发公海和海底区域的权利,中国已在中太平洋和印度洋取得了包括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热液硫化物在内的3种“区域”资源的3个区块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商业开采权的合同,即将取得第4块合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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