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内容具有多层次性、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多样性、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教育法规作为一门课程,是我国各级师范院校,师范类考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教育法规》与《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德育》一起被视为师范生最重要的四门基础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于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n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n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n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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