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一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金额由当地人民法院审判。
2011年5月2日启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中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量化
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酒驾危害
酒后驾车是指,饮酒后8小时之内,或者醉酒后24小时之内驾驶车辆。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触目惊醒的数字告诉我们,酒后驾车严重的危害着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民警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饮酒适度,不要贪杯。
相关事件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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