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5.5%,满5年大于144平方米的收差额营业税。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契税小于等于144平方米是2%,大于144平方米是4%契税(财政部门收取)。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小于等于144平方米是2%,大于144平方米是4%,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
移动号码过户业务
过户业务是指客户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向移动公司申请转移预付费已办理身份证件确认号码产权的业务。
受理条件
双方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沟通100营业厅办理:
1号码必须为正使用状态;
2过户保留原客户的服务功能、套餐、业务(含梦网业务)与优惠方案,如要取消或变更,需重新办理;
3新客户只能为个人客户,且在新客户名下,最多只能拥有10个已办理身份证件确认号码,超过10个不再作为新机主办理过户业务。
注意事项
1、过户保留原客户的服务功能、套餐、业务(含梦网业务)与优惠方案,如要取消或变更,需重新办理;
2、新客户只能为个人客户,且在新客户名下,最多只能拥有10个预付费已办理身份证件确认号码,超过10个不能再作为新机主办理过户业务。
3、过户前发生但在过户日还未结算的该号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新机主支付。
4、过户以后,不能查询和打印过户前原机主的通话清单(含过户当月原机主产生的清单)。
5、过户时系统不会重置客户的服务密码,需在“客户密码重置”或“修改密码”处为新客户设置新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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