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和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各种名目的进口关税。例如,保护关税、财政关税、协定关税、国家关税、特惠关税、互惠关税、报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贴补关税等。若按进口税标准划分,又有复合关税、选择关税、滑准关税、差价关税、平衡关税等征税方法。进口税除在税则中规定的正税外,有时还征收进口附加税。
一般进口税主要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前者适用于与该国签有最惠国待遇原则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后者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上述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要低,税率差幅则往往很大。例如,美国对绸缎进口,最惠国税率为11%,普通税率为60%。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国家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或签订了双边贸易条约或贸易协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享受最惠国税,因此,正常进口税通常就是指的最惠国税。资本主义世界的所谓关税壁垒即高额进口税。在市场问题尖锐化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时期,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竞相提高进口税,高筑关税壁垒,进行激烈的关税战。
征收进口税,可以增加进口货物成本,削弱其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保护进口国商品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因而,在国际贸易竞争中,进口税一直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和公认的保护手段。一方面它具有调节本国市场需求、调节市场价格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作用。另一方面它也能成为关税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使本国被保护的企业产品产生依赖性,缺乏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和竞争能力。
中国征收的关税主要也是进口税。在进口关税税则中,每个税目同时列有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两栏。最低税率的征税对象是那些产自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的征税对象则是产自与中国没有签订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略高于最低税率。
中国自汉、唐至清前期,海关税基本属于朝贡性质。近代中国关税始创1684年,设有粤海、闽海、浙海、江海等四个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接货价贵贱比例征税。自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关税丧失自主权。1843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海关则例”议定税率从价值百抽五。以后税率多有重议,除部分商品外,大部分进口货改从价为从量计税。
北洋政府在帝国主义列强干预下,沿用清末关税制度。1922年,因银价下落,经外国列强同意,改为按上海1921年至1922年间6个月平均批发市价为计税价格,仍按5%计征。
1928年,国民政府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固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自1929年2月1日施行。1931年,实行固定税则,税目分为16类647目;税率分为12档,最低为5%,最高为50%.1934年修订税则,税目有16类672目,税率为15档(包括免税档在内),最低为5%,最高为80%.抗日战争爆发后,为调整进出口贸易,统制进出口货物,制定了战时关税政策,对医药、交通器材等实行减免税;日用必需品按原税率的1/3征收;奢侈品与非必需品则禁止进口。战后税则恢复1934年旧制。1946年8月,国民政府重新修订关税税则,对进口货物分别实行免税、减征、重税和寓禁于征的进口税政策。战后美国加强对华全面渗透,课取在华种种减免进口税特权或优惠。例如,1947年10月,国民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参加国际关税与贸易一般协定》,规定对美货减免进口税的达110种。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具体如下: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三资企业进口用于营业性的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免税进口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下列无税、减免税或保税货物,免或暂免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用于救灾的物资;
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暂时进口货物;
准予免税进口的直接军事订货;
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监管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海关监管手续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属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CIF价格的1.5‰计征;
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1‰计征;
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
进口免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其他进口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缴纳期限及方式:
根据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是海关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予征收。
海关监管手续费应在货物进口时由口岸海关征收,特殊情况可由主管海关在审批减免税货物时征收。海关征收手续费后,对纳费人发给手续缴纳凭证。
海关监管手续费计算举例:
国内某公司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一批料件,CIF上海180 000人民币元,进口后保税储存100天后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问海关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多少?
解:海关规定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海关监管手续费。
监管手续费金额=货物CIF价格×手续费率
该批货物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180 000元×1‰=1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
1.征税货物种类及其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随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规定,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11类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该表中同时列名了各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其中最高为45%,最低为3%。
2.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我国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消费税,计税价格由进口货物(成本加运保费)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组成。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小轿车,价格为FOB横滨10000000日元,运费200000日元,保险费率5‰。消费税税率8%。100000日元兑换人民币买卖中间价为8500元。
关税完税价格:(10000000+200000)/(1-5‰)=10251256.28141
10251256.28141×8500÷100000=871356.7839196≈871357人民币元
进口小轿车应当归入税号8703·2314,关税税率80%,关税税额为871357人民币元×80%=697085.6人民币元
消费税计税价格:(871357元+697085.6元)/(1-8%)
=1704828.91元≈1704829人民币元
消费税税额:1704829×8%=136386.32人民币元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应税货物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种,实行定额征收。黄酒每吨人民币240元,啤酒每吨人民币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进口数量
按从量税计征消费税的货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是: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
某公司进口1000箱啤酒,每箱24听,每听净重335ml,价格为CIFUS000100美元兑换人民币824元。关税普通税率7.5元/升,消费税税率220元/吨。
进口啤酒数量:335ml×1000×24÷1000ml=,8040升=8.1377吨
关税税额:7.5元×8040=60300元
消费税税额:220元×8.1377=1790.29人民币元
(一)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全部从价定率计征,其基本税率为17%,但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其增值税税率较低为13%。
下列各类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油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产品(不包括金粉、锻造金,它们为零税率);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计算举例:
某外贸公司代某手表厂进口瑞士产数控铣床一台,FOBAntwerp SFr223343,运费RMB42240,保险费率0.3%,填发海关代征税缴款书之日瑞士法郎对人民币外汇市场买卖中间价为SFR100=RMB387.055。
关税完税价格:223343×387.055÷100=864460.24865元
(864460.24865+42240)/(1-0.3%)=909428.5342528元≈909429元
数控铣床应归入税则税号8459.6100,税率为15%,则其应征关税税额为:
909429×15%=136414.35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909429+136414.35=1045843.35元
应征增值税税额:1045843×17%=177793.31元
1、本网站为开放性注册平台,以上所有展示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会员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网站信息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侵权,请发邮件至599385753@q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