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
二、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
三、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这项职责是《公约》对缔约国预防腐败机构的要求。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局长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
首先,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20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并取得比较明显成效。在实践中反腐败斗争又从侧重惩治逐步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轨道。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主法制不断健全,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条件基本具备,时机比较成熟。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确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部署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任务,预防腐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
从实际工作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在预防腐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形成预防腐败的合力,影响了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预防腐败的重大改革措施深入推进。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中的预防腐败工作,缺乏组织指导,导致预防腐败工作没有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影响了预防腐败工作的整体效果。三是由于缺少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这项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待提高。因此,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有利于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是更加有效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需要。
其次,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部《公约》汇集了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腐败的经验,提出预防和打击并重的原则,强调在打击腐败的同时,要综合运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来预防腐败。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公约》。这样,设立专门预防腐败机构就成为中国履行《公约》的一项组织措施。
2003年12月10日,中国由监察部、外交部委派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此后,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15个部门,组成了研究实施《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形成了报送中央的《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的意见》,其中的建议之一是“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2005年6月,中央原则同意了该意见。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的两个条目专门提到“预防腐败政策”。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公约强调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措施,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
2007年2月13日两会前夕,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07年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目前正在积极筹建国家级的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做法,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这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2007年3月12日,参加湖南代表团全团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透露,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了中编办审批,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
2007年5月1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说,为了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适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需要,“我们正积极组建国家预防腐败机构”。
2007年9月6日,备受关注的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已经成立。中国国务院2007年9月5日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刚履新的监察部部长马馼(女)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屈万祥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各地亦将适时成立相应的地方预防腐败局。
一是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的相关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国家预防腐败局首要的职责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随着改革的深入,有些根本性、综合性的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措施,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才能有效实施,国家预防腐败局可以在其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保证目标的实现。
二是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工作范围除了涵盖党和国家机关外,还将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纳入了统一协调、综合指导的范围,拓展了预防腐败的工作领域和覆盖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整体效果。
三是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我们就有了一支专门的队伍,能够长期专注于预防腐败工作。通过采集、分析有关信息,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深入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建立腐败预警机制,推动制定、实施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积极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从而提高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有利于加强预防腐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腐败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来预防和打击腐败,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加强这方面工作,有助于形成对我国反腐败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有利于借鉴国际社会预防腐败的经验,促进国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我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重要体现,展示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向全世界展示了我们党和国家预防腐败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对我国今后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还使我国开展预防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国际援助有了归口机构,有利于这项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和协调行动。
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
河北吴桥人,大学学历。1968年7月参加工作,197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8年7月至1978年9月,在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前旗苏独仑公社任大队副主任、公社 革委会副主任。
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史专业学习。
1982年7月起,历任南开大学分校党委副书记、南开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职。
1989年8月起,历任国家计生委宣教司副司长、国家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1995年1月,任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1997年9月起,历任中央纪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党委书记等职。
2004年1月,在党的十六届一中全会上增补为中央纪委副书记。
2007年8月30日,任监察部部长。同年9月,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
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上当选为中央纪委常委、副书记。
2008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监察部部长。
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北京市人,大学学历。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9年至1973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50军服役。
1973年至1974年,在北京二七机车车辆工厂工作。
1974年至1979年,在中央组织部干审局工作。
1979年至2003年在中央纪委工作,历任案件审理室副处长、处长,法规室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法规室主任。
2003年12月,任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
2007年9月,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上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上当选为中央纪委常委。
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安徽怀远人,大学学历,1972年11月参加工作,197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2年11月至1976年5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441部队服役。
1976年5月至1979年7月,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通古淖尔林场任副场长。
1979年7月至1981年7月,在宁夏教育学院中文系学习。
1981年7月至1982年9月,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一中任教。
1982年9月至1984年4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事局工作。
1984年4月至1996年5月,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审理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宣教室主任、办公厅主任,自治区纪委秘书长。期间,在陕西师大中文系修学三年。
1996年5月至2009年9月,历任中央纪委监察部宣教室、电教中心、审理室副主任,北戴河培训中心主任,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
2009年9月,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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