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居住小区内结合民用建筑易地集中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布局时应把握两点:
1、满足居住小区内掩蔽人员服务半径的要求,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这里的服务半径指由地面建筑楼梯口到人防工程人员出入口位置处,不包括下楼梯折算的距离;
2、对于甲类人防工程,其主要出入口出地面的入口处要在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外,满足“规范”3.3.3条规定,若满足不了,要采用防堵塞措施。
根据“规范”3.2.15条规定,“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这里的“室外地平面”,是指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的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室外地平面最低点。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土层宽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小于“规范”4.5.4条规定的不利复土厚度hm。
“规范”第3.3.2条关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条件中第一点是“与具有可靠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这里的其它人防工程是指与该防空地下室结构上完全脱开,并通过一定距离的通道连接的其它人防工程,而不是与该防空地下室相邻的另一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二层(含)以上或者其主要出入口开口在普通地下室内,设计时应在战时建筑平面图上标明从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到室外地面的疏散通道位置、范围。
该主要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有顶盖封闭段,其土中外墙、顶板、底板,要考虑武器冲击波土中压缩波作用。当防空地下室设在多层地下室最下层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的顶、底板等构件,应根据“规范”第4.7.11条和4.8.6条设计;未设在多层地下室最下层时,防空地下室可根据“规范”第4.8.12条设计。
作为疏散通道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应按表4.7.2或表4.8.2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动荷载值;土中部分的疏散通道底板,应考虑土中压缩波作用,同时兼作下层普通地下室顶板的疏散通道底板,应按“规范”表4.8.2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动荷载值。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需设墙的,墙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其墙(柱)应考虑核冲击波动压产生的水平等效静荷载,荷载值按“规范”第4.8.10条选用。
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砼结构。距防空地下室隔墙8m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顶板一般不宜开孔,确因平时使用需要开孔的,其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宜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技术要求执行。
隔墙8m范围以外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该普通地下室出入口的断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当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大于上述要求时,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隔墙,应按第八条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有关要求确定。
防空地下室外设计下沉式广场易产生大面积直接暴露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该外墙在防护处理时,宜优先考虑采用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设计不小于8m宽的普通地下室作为过渡区,该普通地下室应满足上述第七条要求,防护外墙可按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间的隔墙设计。
若没有条件设置过渡区的,防空地下室与下沉式广场相邻防护外墙核武器的最小防护层厚度按“规范”表3.3.13确定,核动荷载值可按“规范”表4.8.8中室外直通、单向出入口(ζ<30)的值采用。常规武器的动荷载值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中有关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相关公式计算。
防空地下室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与土直接接触的扩散室顶板、外墙及底板只按承受外压作用考虑。甲类防空地下室作用在扩散室与内部房间相邻的隔墙上的等效静荷载值,应按如下确定:人员掩蔽工程的取39KN/m,柴油发电站排烟口的取130KN/m,其它非人员掩蔽工程的按65KN/m取用。
防空地下室中预应力构件(除预应力管桩)承受动荷载作用时,其预应力钢筋不能参与计算。
防空地下室采用桩基且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设计时,桩身应按计入上部墙、柱传来核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来验算其强度;防空地下室墙、柱应按“规范”要求的计入上部建筑自重和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验算其强度,桩(除预应力管桩)、墙、柱等应按“规范”规定考虑材料强度的提高。
防空地下室建筑专业应在设计图纸上明确平战转换构件、材料平时堆放的专用房间,专用房间面积按每个防护单元15-25m计,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构件堆放的专用房间平时不能设计为其它用途,在防护区内的专用房间面积可计入人防工程的掩蔽面积。
居住小区内不同的人防工程或不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必要时可设计地下通道相连通,连通道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净宽不宜小于1.5m,净高不宜小于2.0m。
设计单位在防空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上,应明确绘制口部、单元分隔、战时通风、防化、供水设备(含战时水箱)等各专业设备房间和其它战时功能房间,标明各防护(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有效面积、掩蔽人数(装备数量)或物资吨位(容积)等,标绘人防分区示意图。
在电子文档上用pline线标绘防空地下室边界,标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以便人防面积核算。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应增加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明确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的阶段、方法、部位、型号、实施要求等内容。
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明确堆放区尺寸、堆放区堆放食品、物资种类(食品种类、比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9-2001)中附录A,表A.1<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表>第9项“食品”采用)。
柴油发电站的有效面积宜按如下标准确定:<200kw的电站按1.18~1.68m/kw;200~1000kw的电站按1.26~1.50m/kw;>1000kw的电站按0.67~1.26m/kw。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根据“规范”表3.2.1-1按有效面积确定,救护站一般按1个防护单元设计,急救中心宜按2-3个防护单元设计,中心医院宜按4-6个防护单元设计。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在安全方面,可以说是顾虑周全,50公分厚的钢筋混泥土和全封闭的通道设计,整套的通风管道,无论是发洪水还是战争,人民防空地下室基本上是万无一失的。
比较普通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相同点,这使很多人认为普通地下室就是人防地下室。人防地下室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也使部分人认为,人防地下室只能用于战时的防空袭,在平时是无法使用的。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现就结合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相同和不同点做些说明,让人们来了解什么是人防地下室。
相同点
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最主要相同点就是它们都是埋在地下的工程,在平时使用功能上都可以用做商场、停车场、医院、娱乐场所甚至是生产车间,它们都有相应的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设施,因此从一个工程的外表和用途上是很难区分该地下工程是否是人防地下室。
不同点
人防地下室由于在战时具有防备空袭和核武器、生化武器袭击的作用,因此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设施上与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的区别:
首先在工程的设计中普通地下室只需要按照该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和荷载进行设计就可以了,它可以全埋或半埋于地下。而防空地下室除了考虑平时使用外,还必须按照战时标准进行设计,因此在人防地下室只能是全部埋于地下的,由于战时工程所承受的荷载较大,人防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底板、柱子和梁都要比普通地下室的尺寸大。
有时为了满足平时的使用功能需要,还需要进行临战前转换设计,例如战时封堵墙、洞口、临战加柱等。另外对重要的人防工程,还必须在顶板上设置水平遮弹层用来抵挡导弹、炸弹的袭击。
人民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可对人员、车辆、物资等起到掩护的作用,是重要的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普通地下室不能取代人防工程作为战时防空袭的掩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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