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特快专递业务是指同一个城市区域内互寄的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同城特快专递业务坚持特快专递"特、快、专"的特性,采用特殊服务方式、专门作业组织、确保邮件以最快速度传递。及时准确投交收件人。
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是指寄递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时,寄件人不需交纳邮费,而由收件人支付相关费用的一种特殊服务,包括分散交寄分散付费、分散交寄集中付费、分散交寄第三方付费、集中交寄分散付费等四种。目前仅办理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集中付费业务、国内特快专递第三方付费业务两种。
“次晨达”业务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充分发挥邮政“全夜航”的网络优势,对邮政资源再行整合,推出的高品质业务。次晨达业务包含“区域次晨达”和“跨区域次晨达”
经济快递主要定位国内物品类市场。主要服务对象为批量交寄、价值相对较高、对安全、信息反馈和综合性价比要求较高的大综客户。如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子通信产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等。
“EMS限时专递-京津当日递”业务,即客户在上午11点前交寄,保证在当日18点前送达到收件人的限时递业务。适合寄递京津两地对时限要求较高的文件类邮件。安全、快捷,让您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真正享受EMS卓越的服务品质。
此项服务以自愿为原则。寄件人选择此项服务时,应确定保价金额与每个邮件内件实际价值一致,每个邮件保价金额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保价费按申报的保价金额的1%收取,每件最低收取1.00元人民币。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
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邮件如发生延误,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邮政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业务是各国(地区)邮政开办的一项特殊邮政业务。该业务在各国(地区)邮政、海关、航空等部门均享有优先处理权。
中国速递国际快件(简称“中速快件”)是中国邮政与荷兰TNT邮政集团合作办理的一项国际快件业务。中速快件可通达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在快件的重量和规格限制方面有较大的灵活性。
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简称“国际特快到付业务”。其特点是传递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所需的各种费用(如邮资、清关费等)由收件人支付,无需由寄件人承担,只是寄件人在交寄邮件时要填写一份“信誉保证单”,承诺在遇有收件人拒收邮件或拒付费用等情况时,寄件人承担全部邮寄费用及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合同物流是基于公司复盖全国的航空、陆运网络,丰富的仓储配送服务经验,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完善的品质保障体系和持续改进措施,为您提供基于供应链的综合物流解决方案。无论您是设计营销渠道、规划促销展览,还是进行产品设计、供应商选择,都可以专注于核心业务,不用再为物流过程担忧。借助于强大的资源管控能力和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能够以最合理的成本,满足您不断变化的供应链需求,为您的供应链设计提供最大的自由度,帮助您创造价值。
在高科技、快速消费品、汽车、医药、服装、零售等行业,我们帮助客户规划整体物流解决方案,提高客户原材料入厂物流、销售物流、售后服务物流、销售支持性物流的运作效率,服务的专业性已经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同。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各种货币;
5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容易腐烂的物品;
7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非客户过失而发生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邮局予以赔偿。但对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邮件除外)。
二、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三、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四、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五、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六、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个人邮递物品是指:按我国海关的规定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的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既方便正常往来,照顾个人合理需要,又要限制走私违法活动。据此原则,海关规定了个人每次邮寄物品的限值、免税额和禁止、限制邮寄物品的品种。对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依法进行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1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
2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
3进出境邮递物品中,有须经审查、鉴定、检疫或商品检验的物品,海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他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限制出境的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的予以退运。经海关查验在规定范围内且无违禁内容的予以放行。
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主要指:
印刷品----图书、报纸、杂志、印件、函件(私人信件除外)、复印件、绘画、手稿、手抄本等。
音像制品----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电影胶片、摄影底片、幻灯片、以及计算机磁盘、光盘、磁带等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复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禁止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进境内容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内部资料”、“国内发行”字样的;
4供大专院校内部使用的参考书籍;国家地质、地形测绘资料;
5国内非法出版的书、刊、报纸等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盗印境外出版机构出版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
6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
货物类快件是指除文件类和个人物品类以外的快件。货物类快件又细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第一类快件分进境、出境2种。
进境:指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
出境:指出境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
此类快件进出境时,运营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类快件仅指进境快件,是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进境时,运营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三类快件是指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货物,此类货物进出境时,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故意隐瞒邮件的真实内件,以其它品名申报
2未按要求申报或不申报内件情况,包括品名、数量、价值、原产地等
3申报价值与实物明显不符,低值申报,如:出现“0价值”、“无商业价值(NO COMMERCIAL VALUE)”等字样
4报关单、形式发票(商业发票)或详情单CN22“品名”栏内申报为“礼品(GIFT)”、“个人物品(PERSONAL USE)”或“商品(GOODS)”、“样品(SAMPLE)”等统称
5中文申报
申报的要求
1物品类EMS邮件应在详情单CN22栏目内和CN23报关单相关栏目内使用英文清楚、详细填写内件品名、数量,如:“一双皮鞋”、“两件棉质衬衫”、“5件羊绒衫”等。
2正确、合理申报价值,并清楚地填写在邮件五联单、报关单和形式发票(商业发票)上,申报价值应一致。
3非个人邮递的物品、货样、广告品、礼品需要提交形式发票(INVOICE),形式发票的内容应包括收、寄件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品名、数量、价值、产地等,并提供收、寄件人的电话号码。
1,EMS
2,邮政快递
3,邮政营业网点
1980年7月15日,开办国际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开创了我国快递业。
1984年4月,开办国内特快专递业务。
1985年12月3日,中国速递服务公司成立,成为我国第一家专业快递企业。
1987年5月,开启与国际非邮政快递公司合作,诞生“中速快件”业务。
1994年1月18日,在全国首家实现邮件网上跟踪查询,从此迈入信息化时代。
1995年11月26日,中国邮政航空公司成立,是国内第一家全货运航空公司。
1997年,开办邮政代收货款业务。
1999年,发起设立万国邮联EMS(全球特快专递)合作机构,并担任理事至今。
2000年,开办直递业务,进入物流领域。
2001年8月1日,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提供陆运快递服务。
2002年,与国际EMS市场最大的五个国家(地区)邮政发起创立卡哈拉合作组织,统一国际EMS服务标准。
2003年1月18日,成立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国内最早从事合同物流的企业之一,兼营快货和国际货代业务。
2003年,开通物流集散网,开办中邮快货业务和冷链物流业务。
2004年,物流开始提供VMI仓储增值服务。
2004年8月19日,邮政航空公司开办全夜航,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夜航公司,推出一、二线城市次晨达、次日递业务。
2005年起,“飞人”刘翔成为EMS形象大使。
2005年7月25日,与卡哈拉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推出中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香港间国际时限承诺服务。
2006年5月26日,规模排名亚洲最大、世界第三的南京邮政速递物流航空集散中心正式落户南京。
2006年8月3日和12月19日,邮政航空公司开通北京—韩国首尔、上海-日本大坂国际航线,实现韩国、日本主要城市次日递。
2007年,合同物流服务延伸至港澳等亚太地区。
2007年1月10日和8月28日,正式开办国内电子商务速递业务和经济快递业务。
2008年,进入供应链金融服务领域,开始提供Milrun巡回取货服务。
2008年12月19日,全国速递、物流完成整合,成立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
2009年,开始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009年2月26日,推出100个重点城市间的国内时限承诺服务。7月8日,国际承诺服务进军欧洲,推广至英国、西班牙。
2010年6月10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收入突破200亿元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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