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建筑红线由建筑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形成的的相对位置关系,体现建筑退界。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基地内如有上述不同的三条线,那么由道路中心至基地的顺序基本上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
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也就是说,基地某一边的某一部分一定有道路红线。
3、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常有可能重合,也可能是不同的规划边线!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它属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4、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请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基底”二字)。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建设单位可以做为地面停车、绿化等功能使用。地下建筑可以越过建筑红线,但万万不能超出用地红线
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不是一回事,个别构件可以伸出红线,相关规定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 建筑突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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