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思想;或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984年,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原国家计委启动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自1984年至1997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起步阶段,相继建成15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1992年-1998年,为加强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的国防工业的发展,考虑到国防科技科学研究与应用开发的大量资金需求和保密性要求,国防科工委决定启动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原国防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陆续自动转为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划归国防科工委管辖。国防科工委此后相继审核增设了两批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使得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总数达到55个,其中位于高等院校的35个,位于研究所的20个。
2015年11月,国家科技部公布第三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据了解,本次公布的7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布在新能源汽车、农业生物技术、高性能复合材料、核能、智能电网、电子核心基础等多个领域。
2018年6月25日,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20年,基本形成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评价激励制度基本完善,实验室经优化调整和新建,数量稳中有增,总量保持在700个左右。
2020年,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整体水平、开放力度、科研条件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经优化调整和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总量保持在700个左右。其中,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在300个左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在270个左右,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在70个左右。到2025年,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全面建成,科研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大幅跃升。
布局方面,《意见》明确,重点围绕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长远发展,围绕区域创新和行业发展,选择优势单位和团队布局建设,适当向布局较少或尚未布局的地方、行业部门倾斜,加强与国家相关科教计划重点任务布局的衔接,推动实验室聚焦重大科学前沿问题,超前布局可能引发重大变革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围绕数学、物理、化学、地学、生物、医学等相关领域,在干细胞、合成生物学、园艺生物学、脑科学与类脑等前沿方向布局建设。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是依托单位中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实验室应在科学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或在解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应集中,并拥有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成为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精干的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应具有良好的培养优秀中青年的条件与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较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科研后备人才。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科研氛围浓厚,学术风气好。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
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为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1984年原国家计委组织实施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主要任务是在教育部、中科院等部门的有关大学和研究所中,依托原有基础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
1984-2009年,国家重点实验室走过了起步阶段和发展阶段,正在进入提高阶段。
一、起步阶段(1984年-1997年):建成15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探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成一批基础研究实验研究基地。1984-1993年,国家利用科技三项经费投资9.1亿元,立项建设了8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进行了布局;1991-1995年,国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投资8634万美元和1.78亿元,又立项建设了7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在应用基础研究和工程领域进行了布局。两批重点实验室建成,形成了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初步框架。
国家经费支持:1989年原国家科委设立“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专项”,补助实验室的日常运转和对外开放。1995-1997年,原国家计委对67个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了仪器设备更新改造。
建立评估制度:1990年开始,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科委分别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1994-1997年,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共同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分领域统一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分别予以设备更新经费和运行补助经费资助。
二、发展阶段(1998年-2007年):规范和改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探索新的实验室建设类型。
科技部规范了“发布指南、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新建程序,在国家重大需求领域和新兴前沿领域新建了88个实验室,同时淘汰了17个运行较差的实验室,建立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此外,根据实验室发展形势与时俱进修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加强实验室管理。尤其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强调质量、定性评价、整体评价等指导思想,取消定量指标,引导实验室出重要原始性创新成果。
2000年开始,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基础上推动学科交叉、综合集成的国家实验室(试点)工作。
2003年,为带动地方基础研究和基地建设,开展了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工作。
2006年,为加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开展了依托企业和转制院所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截至2007年底,正在运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258个(其中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8个),试点国家实验室6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44个。这些研究实验基地基本覆盖了基础研究的重点学科领域,学科布局和结构布局基本合理。
三、提高阶段(2008年--):专项经费的设立标志着国家重点实验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008年3月,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宣布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开放运行、自主选题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三方面,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
2007年经费14亿元,2008年近20亿元,2009年预计达到25亿元。专项经费的设立,有利于营造宽容失败、摒弃浮躁、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标志着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开放运行、自主选题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三方面,加大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稳定支持力度。
截至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经费173.3亿元,其中2013年安排29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7.48亿元,包括开放运行和自主选题研究经费20.72亿元,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经费6.76亿元。
同时,中央财政创新支持机制和管理方式,注重绩效考评,实行以五年为周期的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评估结果,分类分档安排预算,既保障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正常运行,又调动了其持续创新和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建立了仪器设备购置与全国科技资源清查结果相衔接的机制,避免重复购置。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已发展成为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重大科研成果的产生和杰出科学家的培育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职责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实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KeyLaboratoryof××(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KeyLaboratoryofTribology(Tsinghua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评估程序
第十条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7-9人。
第十五条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六条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为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并在每个领域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所有现场评估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
第十九条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复评
第二十条复评在现场评估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条复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现场评估书面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实验室主任报告可以旁听。
第二十四条复评确定本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复评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七条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三十条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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