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学联系函”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提出的,由适龄儿童家长到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办(已撤消教办的,可由乡(镇)政府出具)或县、区教育局出具,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主要内容是:证明适龄儿童的姓名、户口所在地、年龄、性别;说明借读理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何地居住、就业);向居住地教育部门提出借读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户籍适龄儿童如因各种原因要到外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如对方学校要求提供“就读联系函”,可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开具。
非亲生父母抚养或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料提供方法
1.属于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及收养人的相关资料。
2.属于监护关系的,需提供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及监护人的相关资料。
原籍所在地是镇或街道的,《联系函》中的“乡”改为镇或街道;当地未设教育管理办公室的,可以找乡(镇、街道)政府办公室办理,也可直接找县教育局或当地的中心小学办理。
如无特别说明,以上要求提交的资料中,除计生证明、就学联系函和社保清单学校收原件外,其它所有的证件由学校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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