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保外就医

法律规定

中文名:保外就医 外文名:Medical parole 别名: 对象:罪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保外就医介绍
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目的

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又称监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保外就医,是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体患有疾病,经有有关部门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又称监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适用对象

四大类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详细范围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性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Ⅲ期。 

四、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续集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证、尿崩证、柯兴氏综合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证、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证。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证,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手指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奇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证。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笥肿瘤或者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证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不能保外就医类型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刑期计算

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法律规定

中国《刑事诉讼法》对保外就医的规定: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审批程序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1、 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二、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官员居多

在保外就医中,获刑官员占有相当比例。获刑官员之所以容易获取保外就医这一特殊通道,在于官员在位时广织关系网,具有深厚的人脉,更具备利用先前的各种资源造假的条件。获刑官员一般都是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紧盯着。如果他们保外就医低调些,被发现的几率极小。

除一些获刑官员把保外就医当成逍遥“狱”外的一个渠道,也有其他类型的罪犯钻此空子,有的甚至造成极严重的后果。比如大连市“黑老大”邹显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通过买通监狱长等手段获准保外就医,结果出狱后再次酿成血案,最终被判处死刑。

法律漏洞

关于保外就医制度漏洞的讨论由来已久。学界公认,发布于1990年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已经很难适应目前的现实需要。以《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为例,其一一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似乎十分缜密,但许多疾病伤残未列出严重程度的指标,而其中的第三十种情况“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规定,更被认为是个“口袋”规定,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从大量案例看,保外就医的监督乏力也是不可讳言之事实,其缘由在于,决定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当地公安机关往往没有隶属关系,也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渠道。另外,涉案官员一般都有深厚的人脉,其在操作空间很大的保外就医全过程中容易如鱼得水,则是不可忽略的深层原因。

保外就医成为贪官越狱密道,刑罚正义势将难存。堵住这条密道,长远观之必须从立法上进行改革,而可收立竿见影之效的急务,首先应是增加一个公示环节,对拟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其次是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凡是参与合谋骗取保外就医的人员,均以律治罪。

违法案例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没坐,在江门一个高档小区过起了神仙日子。 还在审理期间,他就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法庭宣判当日,他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 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判徒刑8年后,以蹊跷的保外就医,长达8年之久,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均不知其所踪;因受贿和贪污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刘益民,在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下,一样成功“保外”。

2011年3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就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2013年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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