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放可分为国内同业存放和国外同业存放两方面。国内同业存放,是指国内各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方便结算,在各自有关的结算地点开立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笔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国外同业存放,是指各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了便于国际业务的收付,在某种货币的结算地点开立的该货币的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
说白了就是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的存款,这些存款要作为商业银行的营业的现金流量,一般包括信用社、证券公司、政策性银行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当然了,商业银行也是金融企业。
所以金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对金融企业特殊项目的现金流量以及归类单独作了规定,明确规定金融企业的下列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1)对外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贷款本金;
(2)吸收的存款和支付的存款本金;
(3)同业存放及存放同业款项;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
(5)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6)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7)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买卖证券所收到或支出的现金;
(8)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
存放同业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与同业存放的区别在于同业存放是银行提供的服务,而存放同业是银行实施的一种行为。
存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加强同业合作,存出方将资金存放在存放方,期限、利率由双方协商,以提高资金收益率的业务。包括人民币和外币。银行作为存出方为存放同业,如作为存入方则为同业存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能够从事该业务的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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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信额度内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逐笔办理。
在授信额度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逐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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